以案释法: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处罚案
一、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某公司投资200万元,在西山区建设某餐饮项目。2015年9月底建成投入营业。在项目建设中,违反西山区环保局环评批复关于“XX地块不得设置餐饮目”的内容,擅自在该地块设置餐饮项目。
二、 查处情况
2017年,西山区环境监察大队接到群众投诉后对该公司进行调查,查明该公司在项目建设中擅自在XX地块设置餐饮项目,违反环评批复关于“XX地块不得设置餐饮项目”的内容。在西山区环保局对某公司作出处罚决定后,该公司于2018年5月4日缴纳了罚款,但一直未关停XX地块的餐饮项目。西山区环保局多次约谈该公司负责人,要求该公司限期完成XX地块内所有餐饮商户关停工作。期满后,该公司未完全按照要求履行。西山区环保局依据《环境保护法》第63条规定将案件移送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依法对该公司负责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决定。随后,该公司按照要求完成XX地块内所有餐饮商户关停工作。
三、 案件启示
本案中某公司虽然取得了餐饮业经营许可,但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和区环保局环评批复“XX地块不得设置餐饮项目”的要求,该公司不能免除其环境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西山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处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该公司负责人予以拘留,并督促该公司按照要求完成XX地块内所有餐饮商户关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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