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2020〕4号 单位:富民盛源钛业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2020〕4号
单位:富民盛源钛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MA6P408338
法定代表人:刘利
地址:昆明市富民县款庄镇和平村委会和平村
富民盛源钛业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富民盛源钛业有限公司从2020年1月开始生产以来,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的监测频次对企业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2020年2月至9月生产统计表复印件、钛渣厂合作经营合同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之规定予以处罚。
二、不予处罚的依据
你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的监测频次对企业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你公司积极整改,目前已和有资质单位签订了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合同书,按照排污许可要求频次开展污染物自行监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第(十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十一)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或者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按照时限及规定完成整改的”规定,我局经会议讨论决定,对你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的监测频次对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