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2020〕5号 单位:中石油云南石化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2020〕5号
单位:中石油云南石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574676210E
法定代表人:吴凯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草铺镇石化工业园区
中石油云南石化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监察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昆明市监察支队2020年9月15日、9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你公司2020年1月份因在线监测设备部件损坏出现故障,造成设备显示总磷日均值连续19次超标,公司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相关要求,及时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维修、更换;设备故障期间,未采用备用仪器进行监测,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中的时间间隔要求和数据报送要求进行自行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保在线分析仪表承包维护合同》、《中石油云南石化有限公司在线报告》、营业执照、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予以处罚。
二、不予处罚的依据
你公司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后,未保证监测设备在五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导致在线监测数据恒定。但经查阅你公司废水外排口总磷自行监测数据,在此期间内总磷未出现超标,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你公司已更换在线监测仪器配件,修改完善仪表备品备件采购程序,制定《云南石化废水出排口在线监测系统升级改造方案》并积极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第(十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十一)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或者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首次发现,经责令整改,按照时限及规定完成整改的”之规定,经我局会议讨论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