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2020〕8号 单位:云南昆钢重型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2020〕8号
单位:云南昆钢重型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36552910
法定代表人:周春宏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拓翔路158号
云南昆钢重型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2020年9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核实:你公司“起重机生产线智能化技改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在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之后,你公司向我局上报整改报告,已经停止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生产设备科负责人(被询问人)身份复印件、《起重机生产线智能化技改项目投资金额调整通知》、项目投资备案证、整改情况报告等证据证实。
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不予处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你公司“起重机生产线智能化技改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违法行为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云南省生态环境系统应对疫情影响支持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措施》(云环通〔2020〕24号)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第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一)位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二)项所列环境敏感区以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尚处于建设或已经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无污染物产生或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恢复原状”的规定,我局经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未办理“起重机生产线智能化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之前不得开工建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