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的通知》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目的
为深入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等法律法规,全面提升营商环境,按照《昆明市2021年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行动方案》(昆政办〔2021〕40号)《昆明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推行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昆司通〔2021〕88号)有关要求,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法行为,建立容错纠错柔性执法机制,依法依规制定“五张清单”(即:免于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重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和从轻、减轻一般违法行为,实施行政指导、行政建议等柔性措施,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给予执法相对人容错纠错空间,促使其自觉纠正违法行为,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及《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有关从重、从轻或减轻、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
(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关从重、从轻或减轻、免予处罚的自由裁量指导意见。
(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强制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对从重、从轻、减轻、免予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裁量的相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五张清单”事项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强制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从重、从轻、减轻、免予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强制涉及的具体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条款、适用的情形、实施的主体进一步细化明确。
其中,1.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超标排污、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等14种免除行政处罚涉及的法律依据条款、适用情形等进一步细化;同时,对因不可抗力、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免予处罚的3种情形在备注中给予了补充。2.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对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或水污染物的减轻行政处罚涉及的法律依据条款、适用情形等进一步细化;同时,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环境违法行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一般违法行为等其他依法应从轻行政处罚的5种情形在备注中给予了补充。3.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对超标排放水或大气污染物、不正常运行水或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从轻行政处罚涉及的法律依据条款、适用情形等进一步细化;同时,对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其它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重大违法行为等其他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5种情形在备注中给予了补充。4.从重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事故从重行政处罚涉及的法律依据条款、适用情形等进一步细化;同时,对打击报复、威胁、辱骂、殴打执法人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等不良社会反响、两年内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含3次)以上及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5种情形在备注中给予了补充。5.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对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贮存医疗废物等4种免予行政强制涉及的法律依据条款、适用情形等进一步细化;同时,在备注中增加了《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 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