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不罚〔2022〕3-1号
单位:安宁市万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30181MJT358178L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李宗萍
地址: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山水融城B31、B32幢1-7号商铺
安宁市万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违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所2022年1月28日对安宁市万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调查核实,你单位:1.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纸质转移联单。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月28日)原件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月28日)原件1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2年1月28日)原件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复印件1份(含送达回证)、安宁市万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法人代表李宗萍身份证复印件1份、安宁市万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员工李景万身份证复印件1份、安宁市万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安宁市万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整改情况1份(2022年2月14日)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八十二条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四项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28日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现场下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要求你单位于2022年2月16日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并于2022年2月14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情况报告》。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月2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危责改字〔2022〕1号)、2022年1月28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六、十三项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对以上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自由裁量计算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2020年版)第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七)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且3年内未发生环境事件的)、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按照时限及规定完成整改的;”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单位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纸质转移联单的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你单位按照时限及规定完成整改,对你单位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纸质转移联单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3楼
联系人:黄臣 电话:64157702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