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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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昆生环通〔2022〕22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各开发(度假)区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4月28日
(此件全文公开)
附件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提高环评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审批质量,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定,参照《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云南滇中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各县(市)区、各开发度假区分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决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便民和高效、清正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按照审批权限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内容开工建设之前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在审批过程中发现建设项目涉及“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的,应移交执法部门查处后再行审批。
第五条 对国家、云南省和昆明市确定的重大项目、民生工程等项目,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提前指导、主动服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行登陆云南省政务服务网在线提交下列材料(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并对所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申请;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人个隐私的,建设单位应该自行作出删除、遮盖等区分处理);
(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公众参与说明;
除前款规定材料外,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滇中新区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还应当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等方式,向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滇中新区窗口)提交下列材料纸质版以及光盘等移动电子存储设备一份: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申请,一式一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一式二份;
(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说明,一式二份;
(四)通过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云南滇中新区生态环境局窗口)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全本中不宜公开内容作了删除、遮盖等区分处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说明材料1份;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应当通过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第七条 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和材料,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应当即时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
(二)对不属于本级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三)由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黑名单”的编制单位或人员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允许建设单位当场补正;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单。
第八条 受理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应当按规定,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众参与说明及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章 技术评估与审查
第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开展技术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技术评估期限。
技术评估机构按照委托要求开展技术评估,做好指导服务,不得向建设单位、编制单位收取或者转嫁任何费用。
第十条 技术评估机构对技术评估结论负责,技术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技术导则、标准,相关政策、规划等的符合性,支撑性文件的有效性;
(二)环境现状调查的客观性、准确性,建设项目与环境敏感目标的关系;
(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四)明确的技术评估结论;
(五)对不予通过技术评估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明确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审批时主要从下列方面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查: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区划,是否符合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是否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
(二)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三)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是否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内容、编制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会审制。对适用于会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依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成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会审委员会的通知》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评技术评估、审查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可邀请相关单位和部门开展环评会商工作,依法依规提出对策措施。
第十四条 审查过程中建设单位申请撤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的,终结审批程序,并退回建设单位已提交的申请材料。
第四章 批准与公告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等信息,公开期限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六条 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审批决定全文(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七条 自受理之日起,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期限不超过14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期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依法需要进行审批公示、听证、专家评审、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十八条 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依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昆生环通〔2020〕4号)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各开发度假区分局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做好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结合实际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纸质申报材料的报件地点。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