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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113446-202303-413650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3-03-23 16:44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3〕2-2号
文号: 关键字: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3〕2-2号

发布时间:2023-03-23 16:44 浏览次数: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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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昆明杰睿力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7785889335

法定代表人:凌建军

地址:昆明市东川区绿茂四方地

昆明杰睿力工贸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0月25日,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你公司生产车间调浆槽2#和中浸工序处均设置有废气排口,废气经管道排放至外环境,存在排污口的数量和设置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及身份证明、《排污许可证》、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1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根据你公司申请,我局于2023年1月12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提出以下意见:1.对于我公司生产车间调浆槽2#和中浸工序处均设置有废气排口的问题,我公司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了拆除,及时提交了整改报告,没有给园区环境造成影响;2.为规范达标排放要求,公司投入资金进行技改,在三年疫情期间,生产、经营都极不正常,综上,请求减轻处罚。

综合听证会意见,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根据调查情况,你公司生产车间调浆槽2#和中浸工序处均设置有废气排口,废气经管道排放至外环境,存在排污口的数量和设置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你公司对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积极整改的事实有你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支持,我局予以采纳,并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听证笔录》《陈述申辩材料》《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之规定,结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第六类第5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排污口设置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废气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裁量等级为3;共性因子:环境违法行为次数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之规定,以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十)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十)其他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 处4.48万元罚款。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立即改正违规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肆万肆仟捌佰元(448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我局委托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7日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64145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