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3〕2-1号
单位:云南源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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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赵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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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源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0月25日,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经对你公司雨水外排口水样进行了取样监测,《检测报告》显示,你公司外排雨水悬浮物625mg/L,化学需氧量580mg/L,石油类109mg/L,根据排污许可证载明你公司外排雨水受纳水体为黑泥沟(III类水体),你公司外排雨水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最大值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排放标准限值,悬浮物最大值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排放标准(70mg/L)的7.9倍,化学需氧量最大值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排放标准(100mg/L)的4.8倍,石油类最大值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排放标准(5mg/L)的20.8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及身份证明、《排污许可证》《检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1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根据你公司申请,我局于2023年2月9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提出以下意见:第一,我们因未通过自主验收已经被处罚过一次,对于刚成立的新公司,请求减轻罚款;第二,这次检查发的问题第二天我们就对现场进行了整改,目前已经整改好了。污水渗出的水不多,对周边环境没有造成影响;第三,近几年疫情相当严重,公司一直处于负增长。希望充分考虑以上因素,进行从轻处罚。综上,请求减轻处罚。
综合听证会意见,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根据调查情况,你公司外排雨水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最大值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排放标准限值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是你公司应履行的环保责任,对于你公司对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积极整改的事实有你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支持,我局予以采纳,并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听证笔录》《陈述申辩材料》《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结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第五类:“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超标因子3个裁量等级为4、排放去向Ⅲ类水体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5天裁量等级为1、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污染物超标倍数200%以上裁量等级为5、日排放量(水)1000标立以下/不足5吨(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等级为1;共性因子:环境违法行为次数2次裁量等级为2;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的规定,以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十)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十)其他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 处36.82万元罚款。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叁拾陆万捌仟贰佰元(368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我局委托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7日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64145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