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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113446-202304-416567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3-04-26 17:42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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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3〕2-3号

发布时间:2023-04-26 17:42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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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云南中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738058620E

法定代表人:陈光

地址:昆明市晋宁区二街工业园基地

云南中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违反在线监控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2023年2月13日依法调查核实:你单位磷酸一铵尾气排口在线监测系统于2023年1月29日至2023年2月2日多次存在颗粒物小时均值异常情况(1月29日17时—1月30日0时;1月30日0时—23时;1月31日6时—2月1日0时;2月1日0时—2月2日0时;2月2日0时—3时烟尘颗粒物超标),你单位在线监测设备故障后未在12小时内向主管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异常情况说明,未按规定及时检修,存在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烟气排放数据报表》《在线监测数据异常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十二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并及时检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1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你单位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处罚维持事先告知书决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3月1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3〕2-1号)、2023年3月13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并结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第六类“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第3项“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维不符合规范裁量等级为3、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1;共性因子:环境违法行为次数2次裁量等级为2、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2、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0)相关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 处6万元罚款。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保证正常运行在线监测设备。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陆万元整(6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我局委托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330室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电话:64145782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