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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113446-202304-416569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3-04-26 17:45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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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3〕2-4号

发布时间:2023-04-26 17:45 浏览次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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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云南滇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316262058C

法定代表人:卢玮玮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海口工业园区

云南滇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2023年2月22日依法调查核实:你单位2022年全年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为327.956吨,超过排污许可证允许的191.1吨/年的总许可量,超出核定排放总量的71.61%。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节选)》《排污许可执行报告》《2022年在线监测系统年报表》《检测报告》《设施维修停运请示及复函》、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1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3年3月15日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1.玻璃行业属于高温行业,不能停产,2017年投入运行的高温静电除尘和SCR脱硝设施由于催化剂使用年限仅为4年,实际运行5年,催化剂失效,不及时更换会导致氮氧化物失控。停运治理设施更换催化剂,窑炉烟气直接排放,过程采用手工监测,监测数据正常传输至云南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分析系统,停运治理设施均提前向相关环保部门提出停运申请。总量超标是不可控因素造成,是该公司投入资金做环保技术改造引起,没有主观故意。2.由于市场原因及疫情影响,公司经济出现困难。希望减轻处罚。

综合你单位陈述理由意见,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要求遵守相应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你单位上述理由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但鉴于你单位停运治理设施更换催化剂是做环保技术改造的行为,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有关规定,对你单位超年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减免30%予以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3月1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3〕2-2号)、2023年3月13日《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第五类“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超标因子1个裁量等级为1、超总量为日总量100%以上或年总量10%以上裁量等级为5、排放去向或区域为二类功能区(工业区)裁量等级为2、废气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共性因子:环境违法行为次数3次裁量等级为4、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0)之规定,并结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十)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十)其他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 处46.27万元罚款。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要求排放污染物。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肆拾陆万贰仟柒佰元整(4627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我局委托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330室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电话:64145782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