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3〕3-1号
单位:云南威曼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7FWTPL8G
法定代表人:王洪飞
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阿拉街道办昌宏社区经开路3号时代创富中心C幢2层206室
云南威曼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违反辐射安全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所2023年2月10日对云南威曼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你单位无辐射安全许可证销售1台口腔CT(III类射线装置)给医疗卫生机构。
认定违法事实后,你单位组织对违法所得进行计算,执法人员对违法所得进一步核查,经云南威曼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组织会计审计,执法人员进一步核实,你单位无辐射安全许可销售1台口腔CT(III类射线装置)违法所得400.00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审计报告》、《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设备销售合同》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3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3月3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3〕3-1号)、2023年4月13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对以上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自由裁量:“个性裁量因素:1. 放射种类为III类射线装置(裁量等级1),2.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裁量等级3),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等级2);共性裁量因素:1.两年内环境违法行为次数1次(裁量等级1);修正因素:1.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2),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3.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0), 4. 经济承受度:该公司现有职工6人,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你公司属于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2)。”之规定,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公式计算,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对无辐射安全许可证销售1台口腔CT(III类射线装置)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5个月(自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算起)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肆佰)元,并处人民币30000.00(叁万)元罚款。
三、 责令限期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限期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危责改字﹝2023﹞1号)之日起5个月内办理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元)、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共计人民币叁万零肆佰元整(30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违法所得及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所。我局委托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并在完成整改后进行跟踪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呈贡区景明北路晨农商务中心C幢12楼
联系人:黄臣 电话:64157702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