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3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辐射安全领域)
为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监管,提升执法效能,加大以案普法力度,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震慑、警示、示范、导向作用,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管理规定(试行)》,现将昆明市2023年第一批辐射安全领域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 云南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销售射线装置案(案例提供单位:市危险废物管理所)
【案情简介】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处在受理昆明某口腔医疗有限公司申请的辐射安全许可新办证过程中,发现云南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将型号为Dentrix55的医用牙科X射线机销售给昆明某口腔医疗有限公司。2023年2月10日,经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所对云南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该公司存在未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违法行为。
【处理处罚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云南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00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40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已缴纳罚款,并办理了辐射安全许可证。
【启示意义】
医疗器械销售单位未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销售射线装置环境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危害面广,难以被检查发现,环境管理部门在行政审批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过程中延伸审查,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联动,密切协作,为行政执法部门精准有效办案提供了有力支撑。该案在核与辐射案件办理过程中具有较强典型性和示范性。
【法条链接】
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二、 安宁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开展辐射监测案(案例提供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8日,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安宁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原料堆场堆存有一批废旧钢丝。据现场负责人介绍,这批钢丝是2023年2月14日外购的原料,总重量约22.34吨,目前已经使用了约10吨,还剩约10吨。经调查,该公司已购置辐射监测设备,但2022年至今尚未对废旧钢铁原料进行辐射监测。
【查处情况】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对安宁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330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并积极进行整改。
【启示意义】
废钢铁回收再利用的放射安全标准辐射污染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元素,看不见、摸不着、无色、无味,辐射污染不能够完全消除,只能控制在可接受的尽量低的水平,如果控制不好,会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本案中,企业虽已购置辐射监测设备,但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淡薄,未严格开展废旧钢丝原料的辐射监测。涉辐射企业经营者应提高辐射污染防治意识,按照规范和要求开展辐射监测,做好辐射环境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和演练工作,完善辐射档案管理,做好辐射污染的医学防护。
【法条链接】
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应当建立辐射监测系统,配备足够的辐射监测人员,在废旧金属原料入炉前、产品出厂前进行辐射监测,并将放射性指标纳入产品合格指标体系中。
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高新区某口腔诊所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射线装置案(案例提供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3日,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执法人员在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高新区某口腔诊所自2021年6月开始运营,该口腔诊所一台口腔Ⅲ类射线装置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投入使用。
【查处情况】
该诊所以上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对该诊所作出罚款250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该案通过开展行业专项检查,排查区域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将生态环境治理落到实处,解决了企业存在的环保手续问题。工作中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指导督促企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实现企业合法合规经营。该案也充分考虑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裁量处置得当,让企业充分认识到环境违法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法条链接】
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