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昆明市公安局 关于废止《昆明市高污染机动车限行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2-12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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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各开发(度假)区分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直属各部门:
根据环境保护部、公安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修订)、《昆明市公安局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施第二阶段交通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昆公规〔2018〕1号)有关规定,高污染机动车不再以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进行认定,昆明市高污染机动车限制通行车辆、时间、区域已有新的规定,《昆明市高污染机动车限行管理办法》已不再适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昆明市公安局决定,废止《昆明市高污染机动车限行管理办法》(原昆明市环保局、昆明市公安局公告第1号)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2023年12月12日起施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昆明市公安局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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