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优化环评审批 促进经济发展九条保障措施(试行)》的通知
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各开发(度假)区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优化环评审批 促进经济发展九条保障措施(试行)》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4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优化环评审批 促进经济发展九条保障措施
(试行)
为深入贯彻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聚焦守护好蓝天碧水净土保护好生态环境是最大职责、支持服务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双重定位”。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力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云环发〔2023〕11号),按照“简化一批、创新一批、优化一批”的原则,持续推进环评审批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全力支持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 简化环评编制内容
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省级及国家级产业园区,对符合规划环评环境管控要求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建设项目,环评内容可共享规划环评报告中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
二、 简化环评文件编制流程
产业园区已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且该建设项目性质、规模等符合经规划环评和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时,可免予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开程序;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10个工作日的期限减为5个工作日;免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张贴公告的方式。
三、 简化部分项目环评文件评估流程
针对部分编制报告表的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与服务业项目6大类、12小类(详见附件1),免于开展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涉及环境敏感区除外),直接开展审查审批;免于技术评估环评文件纳入质量核查,有失信的编制单位不得免于技术评估。
四、 创新探索扩大打捆审批范围
符合《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试行建设项目环评打捆审批的通知》条件的小微企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应急保供煤矿项目环评进行“打捆”审批的基础上,将各产业园区、县(市)区同一类型的6类编制报告表的项目环评(详见附件2)纳入“打捆”审批范围。
五、 创新入河排污口和环评文件“合一审批”模式
针对新增涉及入河排污口建设项目,积极探索环评文件与排污口同步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
六、 创新探索开展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联办”模式
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对16类项目(详见附件3)试点开展对固定污染源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两套手续的集成融合,探索实行一链式高效审批。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环评审批的同时,可以同步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实现两项行政许可事项“一套材料、同步审批、一次办结”的管理新模式。
七、 优化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
大气污染物总量管理:新建工业项目需要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属于“两高”范围新建项目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新建(学校、医院、实验室、基础设施)非工业项目暂不需要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重金属总量管理:对新改扩建“六大行业”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纳入备案管控。对暂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要求的行业,其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暂不纳入备案管控。
八、 优化重大项目服务保障
优化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机制,按照提前介入、精准帮扶的原则,强化与县区、产业园区、部门联动,建立重大项目环评审批问题清单,开展定期调度,及时化解环评审批难题。
九、 优化环评单位日常监管
结合《昆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管理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强化对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检查与考核,及时公开考核结果,以便建设单位选取优质的编制单位。
附件:1.不纳入技术评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行业类别
2. 打捆审批范围清单
3. 试点开展对固定污染源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两套手续的行业清单
附件1
不纳入技术评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行业类别(6个大类,12个小类) | ||||
环评类别 项目类别 | 报 告 书 | 报 告 表 | 备注 | |
四十一、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91 |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 | 燃煤、燃油锅炉总容量65吨/小时(45.5 兆瓦)以上的 | 天然气锅炉总容量1吨/小时(0.7兆瓦)以上的 | |
四十三、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94 |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 461(不含供应工程;不含村庄供应工程) | / | 全部 | |
四十四、 房地产业 | ||||
97 | 房地产开发、商业综合体、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 | /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五十、 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
110 | 学校、福利院、养老院(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 | / | 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有化学、生物实验室的学校 | |
111 | 批发、零售市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 | /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118 | 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长途客运站、大型停车场、机动车检测场 | /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120 | 洗车场 | /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 | |
121 | 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 | / | 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使用溶剂型涂料的;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及以上的 | |
123 | 动物医院 | / | 设有动物颅腔、胸腔或腹腔手术设施的 | |
五十一、 水利 | ||||
127 | 防洪除涝工程 | 新建大中型 | 其他(小型沟渠的护坡除外; 城镇排涝河流水闸、排涝泵站除外) | |
128 | 河湖整治(不含农村塘堰、水渠)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
五十二、 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 | ||||
131 | 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 / | 新建快速路、主干路;城市桥梁、隧道 | |
注:以上项目行业类别序号均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22年本)》中编号相对应。 |
附件2
打捆审批范围清单
序号 | 行业类别 | 备注 |
1 | 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 | |
2 | 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磷石膏渣库治理工程除外) | |
3 | 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转运站 | |
4 |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842) | |
5 | 妇幼保健院(8433) | |
6 | 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 |
附件3
试点开展对固定污染源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两套手续的行业清单
序号 | 行业及代码 | 备注 |
1 | 焙烤食品制造141 | |
2 | 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142 | |
3 | 便食品制造143 | |
4 | 罐头食品制造145 | |
5 | 其他食品制造149 | |
6 | 饮料制造152 | |
7 | 纸制品制造223 | |
8 | 印刷231 | |
9 | 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232 | |
10 | 记录媒介复制233 | |
11 | 水泥粉磨站、石灰和石膏制造3012 | |
12 | 特种玻璃制造3042 | |
13 |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462(城市污水处理厂) | |
14 | 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和燃料及其他动力销售526(加油站) | |
15 | 环境治理业772(危险废物暂存) | |
16 | 医院841 |
政策解读: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优化环评审批 促进经济发展九条保障措施》(试行) 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