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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113446-202411-477152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4-11-04 18:00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14-13号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4〕14-13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14-13号

发布时间:2024-11-04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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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富民广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072481421M

地址:富民县散旦镇散旦村委会白水塘村

法定代表人: 马春洪

当事人:马春洪,富民广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人、生态环境工作主管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案由: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

2024年6月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富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富民广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原13万吨/年的石材开采加工项目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原13万吨/年的石材开采加工项目为2013年法院拍卖“富民顺发建筑材料厂石材开采加工项目”转让所得,采矿经营权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马小贵所有(原富民广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员工,现已离职)。你公司于2019年对原建设项目进行升级改造扩大产能,拆除原有部分设备,新建锤式破碎机1台、颚式破碎机1台、振动筛1台,沿用原有设备锤式破碎机2台、振动筛1台,建成现产能为25万吨/年的石材开采加工项目,按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综合重大变动清单》,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生产或处置能力增大30%及以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生产或处置能力增大50%及以上”的规定,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你公司2019年扩大为产能25万吨/年的石材开采加工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重新报批,擅自开工进行设备升级改造建设(以下简称“未批先建”),于2019年生产至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以下简称“未验先投”)的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

根据你公司提及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中企汇京评字【2024】第9-331号),你公司扩大为产能25万吨/年的石材开采加工项目总投资额为201,250.00元。马春洪为你公司25万吨/年的石材开采加工项目生态环境工作主管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1日已对你公司采取直接送达方式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改【2024】14-21号),要求2024年7月31日前办理环保审批相关手续,未取得环保审批相关手续、未按要求配套完成污染治理设施前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富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5日对你公司落实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情况进行后督察,你公司虽进行验收事宜,但未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改 [2024]14-21号)规定时限要求完成项目环保报批及验收整改。你公司逾期未完成“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系因你公司25万吨/年的石材开采加工项目不符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44号)中的“(一)提高露天采石(砂)准入门槛。除硅石、石英砂等特殊需求矿产外,停止新建开采规模低于100万吨/年的露天采石(砂)场。将现有采石(砂)场最小开采规模提高到50万吨/年,达不到该标准要求的,给予3年过渡期实施升级改造,到2026年底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由属地县级政府积极引导退出。(二)严格执行最小(低)开采规模标准。除前述规定的采石(砂)场外的其他非煤矿山,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规定的非煤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和云南省第四轮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部分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3者中的上限标准。对现有矿山达不到最小(低)开采规模标准的,给予3年过渡期实施升级改造,到2026年底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由属地县级政府积极引导退出。”要求导致。你公司逾期不整改不是故意,不予加重处罚。

以上违法行为有: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现场照片;4.富民广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024年6月1日提供的法人马春洪身份证复印件、富民广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富民广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富民广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富民县人民法院裁定书、证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富民顺发建筑材料厂石材开采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富民顺发建筑材料厂石材开采加工项目)、现有设备清单、技术咨询合同、爆破服务合同、出库明细汇总统计表、客户明细、公司现有生产设备(配置表)、环评宝截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1份1页、资产评估报告;5、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项目环评意见回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生态保护红线证明、《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44号)。等5组证据为凭。

5组证据证明富民广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其中:证据1,2,3、4、5组证明你公司“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4组证明违法主体为富民广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证据3组证明执法主体适格。

2024年10月17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4]14-13号),告知你公司:1.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期,不予处罚。 2、对公司违反“三同时”及验收制度(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处予207000元罚款。3、对公司主管人员马春洪违反“三同时”及验收制度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据此,你公司于2024年10月21日提出减轻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申请,作出申辩、说明:1.公司常年处于亏损状态,现已面临断贷风险;2.公司一直重视生态环保问题,积极建设生态环保设施且记录相关台账;3.扩大矿区范围导致无法验收是由于对政策文件的理解偏差,并非主观故意放任违法行为的发生;4.在收悉存在违法行为时,公司断电停产,积极配合整改,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申请减轻处罚。经我局2024年10月25日案审委集体讨论,你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达6年,申辩理由不影响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不予采纳。

以上有“富民广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关于减轻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申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4]14-13号)为凭。

1、 富民广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对原13万吨/年的石材开采加工项目进行升级改造为现产能25万吨/年的石材开采加工项目,属于按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综合重大变动清单》,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生产或处置能力增大30%及以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生产或处置能力增大50%及以上”的规定,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建设项目。你公司更换设备及建设生产车间扩大产能,未进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重新报批,擅自开工进行设备升级改造建设(未批先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按照你公司2024年9月10日提供的《拟核实“富民广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石灰岩开采基地改扩建项目”资产实际投资额事宜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你公司建设项目投入为201250元,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之规定,自由裁量:个性因子:报告表,裁量等级3;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1;建设进程在生产阶段或不执行停止建设决定,裁量等级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2年以下,裁量等级5。共性因子: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2;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关于明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相关裁量系数的会议纪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值取0.25,经自由裁量计算2097元。对你公司“未批先建”行为罚款计算金额为:2000元(贰仟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你公司于2019年升级改造,更换设备及建设生产车间,现已超过追诉期。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 你公司于2019年对原13万吨/年的石材开采加工项目进行升级改造为现产能25万吨/年的石材开采加工项目,更换设备及建设生产车间,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未验先投)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的行为。8.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之规定,适用自由裁量:个性因子:违法事实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1;排放污染物类型为工业扬尘废气,裁量等级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两年以上,裁量等级5;超过期限改正时间5天以上10天以下,裁量等级2。共性因子: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经济承受度为小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2。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关于明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相关裁量系数的会议纪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值取0.25,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207633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验先投”行为罚款207000元(贰拾万柒仟元整)。

3. 你公司 “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应对主管人员马春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的行为。8.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之规定,适用自由裁量:个性因子:违法事实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1;排放污染物类型为工业扬尘废气,裁量等级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两年以上,裁量等级5;超过期限改正时间5天以上10天以下,裁量等级2。共性因子: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经济承受度为小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2,计算得出对马春洪 “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为51381元。

但你公司主要管理人员马春洪在被行政执法人员发现其环境违法行为后,并非不办理相关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重新报批,而是按照《云南省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相关内容,无法报批其25万吨/年的露天开采建设项目,不构成主观故意或主观放任,并且在其环境违法行为被发现之后,立即停止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马春洪 “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综上,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对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决定不予处罚;

2. 对你公司违反“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处款罚207000元(大写:贰拾万柒仟元整);

3. 对你公司主管人员马春洪违反 “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委托富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358号

联系人:何玉萍

联系电话:68810036  邮编:6504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