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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113446-202411-477885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4-11-07 18:37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17-06号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4〕17-06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17-06号

发布时间:2024-11-07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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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云南众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50134978k

负责人:张彤

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国际汽车城F-08

云南众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制度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9月10日对位于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国际汽车城F-08的云南众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正在正常经营中,该公司主要生产工艺为:接车-手工平整、钣金修复-焊接-打磨-喷漆-车辆零部件更换-车辆清洗,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负一楼危废暂存间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负一楼及一楼的2个危废暂存间内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上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9月10日依法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9月10日现场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证据》,2024年9月10日依法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你单位调取的《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2024年10月18日该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认为:1.公司在我局现场检查之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了整改;2.对处罚决定中:第一条 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1.违法事实: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适用裁量等级3,申辩人认为已经设置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只是未更新到最新要求,裁量等级应该为2;3.根据上述两点,并考虑小型民营企业较为困难的经营状况,请给予免除处罚或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4〕17 - 06号)、《送达回证》、《申辩书》为证。

经我局案审会审议,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对你公司提出“公司在现场检查之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了整改”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但鉴于你公司确实存在未在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上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行为,对你公司提出“对处罚决定中:第一条 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1.违法事实: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适用裁量等级3,申辩人认为已经设置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只是未更新到最新要求,裁量等级应该为2”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同意减轻处罚。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第八条“【从轻或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

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 “(八)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13.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的行为,根据违法情节,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如下:

1. 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①违法事实: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适用裁量等级为3。②涉及危险废物数量:0.3吨以下,适用裁量等级为1。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适用裁量等级为1。

2. 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①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实际环境违法行为1次,适用裁量等级为1。②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适用裁量等级为1。

3. 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①改正态度:立即改正的,适用裁量等级为-2。②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执法过程中,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交代问题;积极配合调查的适用裁量等级为-2。③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适用裁量等级为-2。④经济承受度:该公司为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有144人,该公司属于中型企业事业单位,适用裁量等级为0。

4.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反馈意见及昆明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相关指导意见,明确该单位所属区域属于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采用0.55。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云南众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92000(大写:玖万贰仟元整)。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17-10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总计金额92000(大写:玖万贰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并将罚款缴至指定国库账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优立元创意集团九楼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903办公室

联系电话:68877903。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