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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3446-202411-477886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4-11-07 18:38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4〕19-05号
文号: 关键字: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不予罚〔2024〕19-05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4〕19-05号

发布时间:2024-11-07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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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云南迎丰门窗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530100MA6PEET264

法定代表人:黎程程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阳宗海风景名胜区七甸工业园区云南中弘泰石材制造有限公司内30栋1排

云南迎丰门窗有限公司违反排污申报登记规定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云南迎丰门窗有限公司云南省昆明市阳宗海风景名胜区七甸工业园区云南中弘泰石材制造有限公司内30栋1排,法人黎程程,该公司租用云南中弘泰石材制造有限公司标准化厂房从事金属门窗生产加工,厂区面积约1204平方米,目前有1条金属门窗生产线,生产原料铝材,主要生产设备有切割机3台,冲床1台,穿条机1台,生产工艺为切割、组装,年产门窗约5000平方米,年产值约300万元。项目于2019年5月建成投产,投资约100万元。公司现有员工6人。

2024年8月19日执法人员1.现场检查时,该公司金属门窗生产线正在生产,现场法人黎程程陪同了检查。2.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属于金属制品加工企业,根据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该项目需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填报排污信息。                                                                                                                                                  

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填报排污信息。

2024年8月19日我局对云南迎丰门窗有限公司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改字[2024]19-34号),并依法送达,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4年8月1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现场照片证据原件1份;2.2024年8月19日云南迎丰门窗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证实。

证据1组证明云南迎丰门窗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证据2组证明违法主体为云南迎丰门窗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昆生环不予罚(听)告字〔2024〕19-05号),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诉和申辩,因此视你单位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24年10月28日举行案审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不予罚(听)告字〔2024〕19-05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等证据证实。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填报排污信息。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由于企业于2024年8月21日登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完成登记,积极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十条“【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四)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云南迎丰门窗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填报排污信息的环境违反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陆金梅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

联系地址:呈贡区七甸街道小哨箐369号阳宗海管委会203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1—6487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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