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免罚〔2024〕19-08号
单位:云南圣莱菲广告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530100MABLM3XR5P
法定代表人:张海磊
地址:云南省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七甸产业园区哨发路23号云南中弘泰科技绿化环保产业园项目1期11栋1层2号
云南圣莱菲广告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云南圣莱菲广告有限公司位于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七甸产业园区哨发路23号云南中弘泰绿化环保产业园1期11栋1层2号,法定代表人:张海磊,企业租用云南中弘泰产业园内封荣毅的标准化厂房从事广告标识标牌制作,建有2条广告标识标牌生产线,分别1条喷塑生产线,1条喷漆生产线,项目占地约1453 平方米,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55万元,项目于2023年7月建设,2023年12月投产。主要生产原辅料,镀锌板材,钢材,环氧底漆,塑粉,固化剂,丙烯酸稀释剂。主要生产设备有:1台激光切割机、2台折弯机、2台剪板机、2台开槽机、10台焊接机,1套喷漆设备,1套喷塑设备,1台燃烧机,1台热风炉,2套大气污染治理设施(1套喷塑,1套喷漆)。主要工艺过程包括:金属材料切割,转弯,剪板,开槽,焊接,打磨,喷漆烤漆,喷塑固化,组装,质检,出库。公司年产1200件金属标识标牌,公司现有员工31人。
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废油漆桶,废矿物油,废过滤棉,废UV灯管,废活性炭,建有一间5平方米危险废物暂存间,危废统一收集后交由曲靖天朗嘉华恩萨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处理。
2024年8月2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企业法人张海磊未在现场,生产车间主任段国金陪同了检查,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企业已建立危险废物暂存间,但危险废物暂存间标识标牌不规范,危险废物暂存间无分区标识,无危废管理制度,危废间贮存设施标牌未按危险废物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填写。 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危险废物暂存间标识标牌不规范,危险废物暂存间无分区标识,无危废管理制度,危废间贮存设施标牌未按危险废物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填写。
2024年8月29日我局对云南圣莱菲广告有限公司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改字[2024]19-35号),并依法送达,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现场照片证据原件1份、关于《云南圣莱菲广告有限公司标识标牌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复印件一份等证据证实。
证据1组证明云南圣莱菲广告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证据2组证明违法主体为云南圣莱菲广告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免予处罚决定(昆生环免罚(听)告字〔2024〕19-08号),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诉和申辩,因此视你单位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我局于2024年10月29日举行案审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免罚(听)告字〔2024〕19-08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等证据证实。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危险废物暂存间标识标牌不规范,危险废物暂存间无分区标识,无危废管理制度,危废间贮存设施标牌未按危险废物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填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
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行为有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违法事实,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裁量等级为2;涉及危险废物数量,0.3吨以下,裁量等级为1。共性因子: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经昆明市生态环境评估中心查询意见,位于七甸产业园区(呈贡)重点管控单元,结合企业实际情况,C值裁量系数取0.55,裁量金额为壹拾万零柒仟元整(107000.00元)。
由于企业已于2024年9月29日对危险废物标识标牌进行了整改,该行为为首次发现,在责改期内进行整改。符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六)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对云南圣莱菲广告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标识标牌不规范,危险废物暂存间无分区标识,无危废管理制度,危废间贮存设施标牌未按危险废物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填写的环境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陆金梅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
联系地址:呈贡区七甸街道小哨箐369号阳宗海管委会203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1—64874305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