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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113446-202411-478424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4-11-14 19:42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7-17号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4〕7-17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7-17号

发布时间:2024-11-14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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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呈贡区隆平废旧物资回收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4MAC6YPYC25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产业园区上蒜基地

经营者:易梓茹、男、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大京乡残梅村金甲塘组03号,身份证号:4302********5211

呈贡区隆平废旧物资回收部(以下简称“你回收部”)违反污染物超标排放一案,经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5月15日,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呈贡区隆平废旧物资回收部租赁云南同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昆明市晋宁区产业园区上蒜基地装配式建筑环保新型材料生产建设项目锅炉废气进行执法监测,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晋环监字(2024)031号),颗粒物浓度为647.3mg/m³、氮氧化物浓度为385mg/m³,废气排放浓度超过《锅炉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煤锅炉烟气排放标准,即:颗粒物浓度小于等于50mg/m³、氮氧化物浓度小于等于300mg/m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明:

1、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份,证实你回收部生产运行、生产规模、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

2、 调查询问笔录(易梓茹)2份,证实呈贡区隆平废旧物资回收部租赁云南同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昆明市晋宁区产业园区上蒜基地装配式建筑环保新型材料生产建设项目等事实;

3、 调查询问笔录(陈丽)2份,你回收部授权委托书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易梓茹、监事陈丽、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回收部已委托陈丽配合我局进行调查和你回收部主体资格及有关人员身份信息的事实;

4、 现场照片8张,证实你回收部现场生产情况及项目现状等;

5、 《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证实你回收部主体资格信息的事实;

6、 生产线租赁合同及生产线移交清单1份,证实你回收部租赁云南同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昆明市晋宁区产业园区上蒜基地装配式建筑环保新型材料生产建设项目等事实;

7、 环保审批手续及排污许可证,证实你回收部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事实;

8. 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晋环监字(2024)031号、晋环监字(2024)040号)2份,证实你回收部违反污染物超标超总量排放的事实。

你回收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8日告知你回收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回收部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你回收部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视为你回收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10月8日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7—19号)和《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并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中自由裁量基准,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超标因子(2个、3);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下、1);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3);污染物超标倍数(超标200%以上、5)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重点管控单元0.4~0.7、裁量等级为0.55)。 经自由裁量计算,应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陆仟元整(¥156,000)。

根据上述规定及事实,我局决定对你回收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陆仟元整(¥156,000)。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回收部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7-38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壹拾伍万陆仟元整(¥156,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回收部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局在“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上对你回收部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打印单将罚款缴纳至昆明市国库。

你回收部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回收部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对你回收部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北苑路21号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联系人:安仕营

联系电话:0871-67893580

邮政编码:65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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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