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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3446-202411-479624 主题分类: 环境要闻
发布机构: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4-11-28 10:02
名 称: 云南发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
文号: 关键字: 云南发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

云南发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

发布时间:2024-11-28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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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要求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了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

更新方案如下


云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2023年)


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重要举措,是完善生态文明基础体制的重要内容。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3〕81号)要求,对云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进行更新调整,优化全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提出本更新方案。


一、 调整原则


坚守底线,保持稳定。以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为底线,优先保护单元的空间格局应保持基本稳定,重点管控单元的空间格局应与环境治理格局匹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保持一定的延续性。


依法依规,科学规范。以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相关规定为依据,落实“十四五”生态环境管理目标,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完善与全省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相适应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


立足实际,分类准入。落实国家和云南省最新要求,结合地方实际,聚焦生态环境特征、目标和问题,强化区域流域统筹,从优化空间布局约束、管控污染物排放、防控环境风险、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差异化调整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二、 调整结果


(一)生态保护红线及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


1. 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衔接云南省“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联动更新生态保护红线,全省共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面积113456.71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29.61%。全省共划定一般生态空间面积72510.93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8.92%。


2. 环境质量底线


(1)水环境质量底线。到2025年,水生态环境质量得到全面提升,重点高原湖泊水质稳中向好,饮用水水源得到有效保护,优良水体断面比例明显上升,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92.1%,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和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力争达到40%。


(2)大气环境质量底线。到2025年,云南省环境空气质量稳居全国前列,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标,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等主要污染物指标得到有效控制,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20.5微克/立方米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8.8%。


(3)土壤环境风险防控底线。到2025年,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安全利用水平巩固提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保持在93%左右,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得到有效保障。


3. 资源利用上线


(1)水资源利用上线。到2025年,全省年用水总量控制在177.0亿立方米以内。


(2)土地资源利用上线。到2025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857万亩,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5709万亩。


(3)能源利用上线。到2025年,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3%以上,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


(二)生态环境管控单元


本次调整综合考虑了环境管理要求与区域发展需求,衔接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三区三线”划定等工作,以及水环境管控分区、大气环境管控分区、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分区调整结果,科学调整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3类生态环境管控单元。


1. 优先保护单元。共387个,占全省国土面积的48.53%,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


2. 重点管控单元。共662个,占全省国土面积的9.14%,主要包括开发区及工业集中区重点管控单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土壤污染重点管控单元、农业面源污染重点管控单元、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单元和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单元。


3. 一般管控单元。共129个,占全省国土面积的42.33%,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其他区域。


(三)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保持一定的延续性,保持“省级总体管控要求—州(市)总体管控要求—单元管控要求”3个层级,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结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区域生态环境主要特征、突出问题和环境质量目标,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更新总体管控要求和各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省级总体管控要求遵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执行。同时,省级层面制定了滇中城市群、重点高原湖泊流域、金沙江流域、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及沿边开放经济带等重点区域流域总体管控要求。州(市)总体管控要求和单元管控要求由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发布。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和本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结果,深入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加强成果应用,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底线约束和决策支持作用,保障全省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来源:云南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