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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3446-202501-488421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5-01-16 17:35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2025〕7-11号
文号: 关键字: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不罚〔2025〕7-1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2025〕7-11号

发布时间:2025-01-16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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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云南生一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560098042H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工业园区二街基地

云南生一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一案,经我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认定依据及证据

2024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你公司2024年自行监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在该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行为。经查看你公司账号登录的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2024年1、2、3、4、5、6、8、9月自行监测完成率为0.00%,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1、2、3、4、5、6、8、9月自行监测数据并公开信息。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一)我局于2024年10月1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我局于2024年10月12日现场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2张,你公司于2024年10月12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我局于2024年10月12日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送达回执2份等证据为证,证明你公司以下违法事实: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1、2、3、4、5、6、8、9月污染物排放信息。

(二)你公司于2024年10月12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2份等证据为证,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有关人员身份信息的事实。

(三)我局现场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已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之规定。

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规定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11月1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4〕7-28号)、《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行政命令及改正情况

对你公司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10月12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7-52号),责令你公司于2024年10月13日前完成整改。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3日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查明你公司已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时限和要求,完成了2024年1、2、3、4、5、6、8、9月污染物排放信息的公开。

三、 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依据及教育

鉴于你公司已完全履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要求,完成了2024年1、2、3、4、5、6、8、9月污染物排放信息的公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十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四)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教育如下:

你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北苑路21号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法规科

联系电话:0871-67893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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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