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不罚〔2025〕3-1号
当事人:昆明市官渡区宠尚动物诊所
项目名称:动物诊疗、宠物饲料经营项目
项目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珥季路中段官渡古镇花鸟市场D幢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1MA6MRAC5XW
经营者:罗章华
罗章华:
2024年12月23日14时30分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位于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珥季路中段官渡古镇花鸟市场D幢11号的罗章华(当事人)的昆明市官渡区宠尚动物诊所 “动物诊疗、宠物饲料经营项目”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制度案开展了环境执法调查。对你当事人本案,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3日14时30分,对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珥季路中段官渡古镇花鸟市场D幢11号(昆明市官渡区宠尚动物诊所)开展了执法检查,现案件已调查终结。
经查:昆明市官渡区宠尚动物诊所,2009年12月开始营业,建设项目位于昆明市官渡区宠尚动物诊所项目位于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珥季路中段官渡古镇花鸟市场D幢11号 ,经营面积约100平方米,有员工3人 ,年营业额30万元。主要从事动物诊疗、宠物饲料的经营项目,2014年8月20日办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1MA6MRAC5XW,类型:个体经营户,经营者:罗章华;2009年12月初次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2014年8月15日换证,现持有《动物诊疗许可证》动诊证(2014)第GD004号,诊疗活动范围: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动物诊所不准实施颅腔、胸腔、腹腔手术)。没有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3日14时30分到达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珥季路中段官渡古镇花鸟市场D幢11号( 昆明市官渡区宠尚动物诊所)开展执法检查。昆明市官渡区宠安宠物店负责人罗章华全程陪同检查,主动配合检查,态度很好。
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该诊疗店正常经营。设有一台医用X射线限束器(型号:XCDR1000),标准编号:YZB0671-2007,固有滤过:1.0mmA,生产者:丹东市科大仪器有限公司;产品类型:I类,生产日期:2018年10月23日,产品编号:2111810155402317,2023年8月26日官渡区宠尚动物诊所负责人罗章华与昆明国玉农牧有限公司签订了数字化宠物X射线影响系统(产品型号XCXDR1000)设备销售合同书(合同编号:KMgy-2023-0804)(有合同复印件为据),设备安装时间:2023年8月30日。据昆明市官渡区宠尚动物诊所经营者(负责人)罗章华所述,安装DR设备之后从未使用过。DR检查室放置有DR机1台,检查室四面墙壁及地板、检查室房顶均没有安装防辐射铅板。没有获得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审批,没有办理DR机辐射安全许可证。官渡区宠尚动物诊所DR检查室因房顶没有安装防辐射铅板、没有办理DR机辐射安全许可证停用。
昆明市官渡区宠尚动物诊所现场负责人罗章华全程参与2024年12月23日整个检查过程,现场检查时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执法人员对检查过程进行了现场拍照和录像, 昆明市官渡区宠尚动物诊所现场负责人罗章华对现场检查过程表示无异议。现场检查时DR检查室内有一台医用X射线限束器(型号:XCDR1000)(一类射线装置)主机一台,没有发现放置有DR机配套的电脑主机,检查室四面墙壁及地面均未安装防辐射铅板。昆明市官渡区宠尚动物诊所经营者(法人)罗章华在经营过程中已安装医用X射线限束器(DR机,规格型号:XCDR1000),DR检查室四面墙壁及地面未安装防辐射铅板,未按照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从2023年3月安装至今未使用过,经营所得0元。
据环境执法调查证据发现,你(当事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并有如下证据:
1.环境违法事实
⑴当事人本案项目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之规定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
⑵当事人未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有关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使用射线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
2.证据
对你当事人我局有以下证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二、法律依据、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你当事人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和本案环境违法行为的裁量因子:1.个性因子(①射线装置类别为I类取值为5、②工作场所取值为1、③违法所得取值为1、④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取值为5、⑤工作场所防护情况取值为1);2.共性因子(①当事人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取值为1、②引发社会关注度取值为取值为1)、3.修正因子取值(①改正态度2、②配合调查取值为-2、③补救措施取值2、④小微企业经济承受度取值为-2)之规定。我局于2025年2月26日以事先(听证)告知书面方式告知你(当事人)存在上述环境违法事实的证据、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额度,并告知你(当事人)有权开展陈述、申辩(听证)等事项、时限。对以上事实,我局有《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为证。
你(当事人)在规定期内放弃听证权利事项,于2025年3月25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概要:1.当事人已及时整改并取得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辐射许可证》;2.已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未使用过本案射线装置设备,非主观故意,希望免于处罚。
2025年3月24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当事人)落实改正及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检查核实,概要:1.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本案项目处于正常营业状态。2.经查,当事人已按要求完成了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改工作,有相关证明材料予以佐证(云环辐证【A1458】、项目环评登记备案号202553011100000036)。
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未改变我局对你当事人本案存在的环境违法事实认定,鉴于你当事人首次非故意违法,事后,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购置本案射线装置后未使用过射线装置。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经我局研究,对你(当事人)提出免于处罚的请求我局按规定予以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和处罚额度
鉴于你当事人属微小企业,首次违法并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和基准规则》第十条第(四)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因本案环境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当事人)本案事实实施不予处罚,予示教育。你当事人务必引以为戒,加强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等环保知识学习,避免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四、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1.如你(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如你(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