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不罚〔2025〕7-29号
单位:晋宁辰鑫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329315964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谷明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街道晋东路43号
晋宁辰鑫医院(以下简称“你医院”)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案,经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认定依据及证据
2024年12月26日,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医院于2021年9月10日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于2021年9月17日备案后,你医院应急管理相关的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相应的应急物资更换,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你医院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回顾性风险评估,未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一)我局2024年12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3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2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年3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两份;证明你医院以下违法事实:未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并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二)你医院《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李谷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托人周凌、陈丽红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2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1份,证明你医院主体资格及有关人员身份信息的事实;
(三)我局现场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四)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7-83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你医院的违法事实、适用法律依据等,及我局对你医院提出的整改要求和逾期不整改有关的法律后果。
(五)你医院于2025年1月21日向我局提交的关于整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情况说明1份,我局2025年3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医院落实整改情况及整改结果。
你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一)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二)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三)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六)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之规定。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之规定应实施处罚。
我局于2025年3月28日告知你医院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医院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你医院在法定期限内均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视为你医院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3月28日送达的《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5〕)7-12号)及《送达回证》材料为证。
二、不子行政处罚的依据、决定及对当事人的教育内容
我局于2024年12月26日向你医院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 〕7-83号),责令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物资和装备并公开相关信息,并将改正情况报告我局。你医院于2025年1月21日向我局提交的《关于整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情况说明,你医院已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了整改,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我局行政执法人员2025年3月25日对你医院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你医院已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回顾性评估,并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上述整改情况有你医院2025年1月21日向我局提交的关于整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情况说明1份,我局2025年3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你医院《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等材料为证。
鉴于你医院的环境行为属于首次发现,经我局责令后按期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第七项“【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生态破坏,首次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之规定。综上,经我局集体讨论研究,对你医院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医院未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对你医院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医院要认真学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2.你医院要以此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诚信守法进行医疗活动。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北苑路21号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法规科
联系电话:0871-6789358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