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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3446-202504-498571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5-04-27 12:56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4〕7-8号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生态环境,裁量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4〕7-8号

发布时间:2025-04-27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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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赵永成(砂石料堆场经营者)

公民身份号码:530***********2016

住址:昆明市晋宁区上蒜镇竹园村委会细家营村*号

赵永成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2月24日,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赵永成(以下简称“你”)负责的位于昆明市晋宁区产业园区上蒜基地二期的砂石料堆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者赵永成于2024年11月向昆明市晋宁区上蒜镇宝兴村委会租用约20亩场地建设砂石料堆场。赵永成经营的砂石料堆场堆放砂石料约2万吨(细料)、堆放面积约3000平方米,堆放场地为土场。砂石料堆场堆放的砂石料(细料)为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现场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明:

(一)我局2024年12月24日、2025年3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2024年12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你以下违法事实: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你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托人赵涛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负责人身份证明书1份;证明你主体资格及有关人员身份信息的事实。

(三)我局现场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四)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7-78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你的违法事实、适用法律依据等,及我局对你提出的整改要求和你逾期不整改有关的法律后果。

(五)你2024年1月22日提交的《赵永成砂石料堆存整改情况报告》及附件1份,我局2025年3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履行整改的情况及整改结果。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6日对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5〕7-14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起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5〕7-14号)及《送达回证》1份等证据材料为证。

你愿意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该事实有我局《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1份、你2025年4月9日提交的《申请》1份证据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

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中“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之规定,自由裁量如下: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项目地点(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裁量等级3);违法事实(已设置围挡或覆盖,但是围挡高度低于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覆盖不严、裁量等级2);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裁量等级5)。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2),经济承受度(自然人、裁量等级-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经查询云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公共服务查询平台和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明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相关裁量系数的会议纪要》)C值取0.55。经自由裁量计算,应处罚金额为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

鉴于你愿意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并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从轻或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经我局研究,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处罚款: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7-78号)的要求开展整改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壹万贰仟整(¥12,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局在“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上对你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打印单将罚款缴纳至昆明市国库。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我局委托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北苑路21 号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联系人:安仕营

联系电话:0871-67893580

邮政编码:6506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