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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3446-202504-498577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5-04-27 12:57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4〕7-9号
文号: 关键字: 裁量,昆明市,环境,生态环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4〕7-9号

发布时间:2025-04-27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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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云南滇跃管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5MA7FBFEJ93

法定代表人:李堂跃

地址:昆明市晋宁区产业园区晋城基地

云南滇跃管业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一案,经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2月26日,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云南滇跃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位于昆明市晋宁区产业园区晋城基地的年生产5万米塑料管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塑料管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十六类,第53项规定的应当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于2024年10月开始建设,2024年11月建设完成塑料管产线1条,目前尚未投入生产。经评估,项目总投资48万元。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年产5万米塑料管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即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明:

(一)我局2024年12日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3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2日27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5份,我局关于环评类别的《情况说明》。证明公司以下违法事实: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擅自开工建设。

(二)法定代表人李堂跃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托人刘云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负责人身份证明书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有关人员身份信息的事实;

(三)我局现场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四)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7-81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适用法律依据等及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整改要求和你公司逾期不整改的法律后果。

(五)你公司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中佳煌城评报字【2025】第T02763号),证实你公司年产5万米塑料管生产项目投资情况。

(六)你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向我局提交的《云南滇跃管业有限公司整改情况报告》1份,我局2025年3月15日《现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整改态度及整改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6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5〕7-15),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5 ]7-15号)及《送达回证》1份等证据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中自由裁量基准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3),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项目建设进度(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经查询云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公共服务查询平台和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明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相关裁量系数的会议纪要》)值取0.55。经自由裁量计算,处罚金额为人民币肆仟捌佰元整(¥4,800)。

根据上述规定,经我局研究,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仟捌佰元整(¥4,800)。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7-81号)的要求开展整改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肆仟捌佰元整(¥4,8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局在“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上对你公司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打印单将罚款缴纳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我局委托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北苑路21 号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联系人:安仕营

联系电话:0871-67893580

邮政编码:6506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