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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113446-202504-498575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5-04-30 12:57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不罚〔2025〕7-30号
文号: 关键字: 项目,环境,裁量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不罚〔2025〕7-30号

发布时间:2025-04-30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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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云南浩瑞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5MADCFANJ23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二街镇栗庙村委会栗庙村

云南浩瑞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我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认定依据及证据

2025年3月13日,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年产100万吨标准化磷矿石加工及尾矿综合利用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八、非金属矿采选业 10 12化学矿开采 102;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 109 全部(不含单独的矿石破碎、集运;不含矿区修复治理工程)”规定的应当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你公司年产100万吨标准化磷矿石加工及尾矿综合利用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于2024 年11月18日开工建设,项目投资备案金额为13867万元。存在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违法行为(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一)我局于2025年3月1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我局于2025年3月13日现场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3张,我局关于项目环评类别认定的《情况说明》1份,你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云南浩瑞矿业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标准化磷矿石加工及尾矿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封面复印件1份、《环评进度情况说明》1份、《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证,证明你公司以下违法事实:你公司年产100万吨标准化磷矿石加工及尾矿综合利用项目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未依法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于2024年11月18日开工建设。

(二)你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等证据为证,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有关人员身份信息的事实。

(三)我局现场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规定的裁量因素(个性裁量基准: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裁量等级为5,项目地点为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建设进程为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2;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重点管控单元0.4~0.7、裁量等级为0.55),进行裁量并处罚款壹佰叁拾捌万陆仟元整(¥1,386,000)。

我局于2025年4月1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5〕7-16号)、《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行政命令及改正情况

针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3月13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7-15号),告知违法事实,责令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年产100万吨标准化磷矿石加工及尾矿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并于2025年3月14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至我局。

你公司于2025年3月14日提交了整改报告,陈述已按责改要求时限完成了整改,项目已停止建设。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27日对你公司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实,经核实,你公司年产100万吨标准化磷矿石加工及尾矿综合利用项目已停止建设,你公司正在办理相关环保手续,项目环评材料于2025年3月25日已送至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你公司对施工场地采取了洒水降尘等措施;该项目从建设之日至后督察检查时并未接到环境方面投诉件。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依据及教育

鉴于你公司年产100万吨标准化磷矿石加工及尾矿综合利用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首次发现,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改后,你公司立即停止了该项目建设,并对项目施工场地采取了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且无该项目环境方面投诉,该项目对外环境影响较小,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你公司整改情况,经我局集体讨论研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教育如下:

1.你公司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报批和项目环保设施设备建设、验收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

2.你公司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诚信守法经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北苑路21号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联系电话:0871-6789358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