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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3446-202510-514365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5-10-14 16:43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5〕11-09号
文号: 关键字: 法律,行政处罚,环境保护,行政文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5〕11-09号

发布时间:2025-10-14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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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攀

身份证号码:532***********0019

地址:寻甸县金所街道办事处金所社区(原云南昆明奕标水泥有限公司)

接昆明市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办理单,受理编号:YNKM2025052117462718,群众举报:“寻甸县金所街道哨上村委会奕标水泥厂内有100多亩加工晾晒煤炭,灰尘很大,并且我们了解到该水泥厂是无证经营、露天作业,水泥厂的机器每天24小时都在加工,噪音很大,十分扰民”。2025年6月1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检查发现你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在寻甸县金所街道办事处金所社区(原云南昆明奕标水泥有限公司)进行煤炭的堆存、晾晒,破碎筛分设施的建设,至今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你在寻甸县金所街道办事处金所社区(原云南昆明奕标水泥有限公司)堆存的煤炭,部分未采取围挡、覆盖、入棚等有效的防扬尘措施,存在粉尘污染周边环境的隐患;你在寻甸县金所街道办事处金所社区(原云南昆明奕标水泥有限公司)进行煤炭的堆存、晾晒,至今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1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2025年8月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

2.2025年6月18日对你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2025年6月18日对马会兴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

3.2025年6月18日现场拍摄照片3份、2025年8月6日现场拍摄照片1份;

4.2025年6月18日李攀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2025年6月18日马会兴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你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进行煤炭的堆存、晾晒,破碎筛分设施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你在寻甸县金所街道办事处金所社区(原云南昆明奕标水泥有限公司)堆存的煤炭,约800 平方米未采取围挡、覆盖、入棚等有效防扬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你在寻甸县金所街道办事处金所社区(原云南昆明奕标水泥有限公司)进行煤炭的堆存、晾晒,至今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 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 年6月18日向你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改字〔2025〕11-10号),责令你于2025年7月18日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将整改完成情况报送至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2025年7月1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收到你《关于延期<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改字〔2025〕11-10号)的申请书》,同意你责令改正期限延长至2025年8月5日。2025年8月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你执行《昆明市生态环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改字〔2025〕11-10号)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在云南昆明奕标水泥有限公司内的场地堆存煤炭约1000吨,且未采取围挡、覆盖、入棚等有效的防扬尘措施。2025年8月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针对你位于寻甸县金所街道办事处昆明奕标水泥厂内煤炭加工点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检查时,你前期堆存的煤炭已完成清运,主要加工设备已拆除。

我局于2025年9月9日作出《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5〕11-10号),并于2025年9月9日向你送达,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因在法定期限内,我局未收到你提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针对你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进行煤炭的堆存、晾晒,破碎筛分设施建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以及《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二、关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二)追溯期限的起算时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由于该设施于2023年5月开始建设,2023年5月底建设完成,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已超过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对你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做出不予处罚决定。

针对你在寻甸县金所街道办事处金所社区(原云南昆明奕标水泥有限公司)堆存的煤炭,约800平方米未采取围挡、覆盖、入棚等有效防扬尘措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一)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1.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关于行政处罚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的意见》李攀经营场地所处区域为一般管控单元,C=0.25。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未设置围挡或未覆盖,裁量等级为3;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裁量等级为5;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基准: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为故意拖延,裁量等级为1;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应对你处罚款13000元。

针对你在寻甸县金所街道办事处金所社区(原云南昆明奕标水泥有限公司)进行煤炭的堆存、晾晒,至今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的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一)(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竣工环保验收或者竣工环保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关于行政处罚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的意见》李攀经营场地所处区域为一般管控单元,C=0.25。个性裁量基准:排放污染物类型:工业扬尘废气,裁量等级为2;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为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裁量等级为3;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基准: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为故意拖延,裁量等级为1;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应对你处罚款229000元。

经2025 年9月25日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你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进行煤炭的堆存、晾晒,破碎筛分设施建设的行为不予处罚。

2.对你堆存煤炭约800 平方米未采取围挡、覆盖、入棚等有效防扬尘措施的行为,处罚款1.3万元(大写:壹万叁仟元整)。

3.对你进行煤炭的堆存、晾晒,至今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的行为,处罚款22.9 万元(大写:贰拾贰万玖仟元整)。

综上,共对你处罚款24.2 万元(大写:贰拾肆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