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各开发(度假)区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处,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辐射环境监测站,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开发(度假)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市市场监管局认可与检验检测处:
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运行,加强对其日常监管,维护机动车检验检测市场秩序,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昆明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赋码”分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细则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4日
昆明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赋码”分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使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规范有序运行,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维护机动车检验检测市场秩序,提升移动源污染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赋码”分类管理是指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对检验机构的设备设施、人员配置、管理体系、检验行为、数据质量等的综合评价结果,将其划分为“绿码”“黄码”“红码”三个等级,并实施差异化监管的管理模式。
其中绿码机构检验检测规范程度高,环境风险低,遵守环保法律法规;黄码机构检验检测规范程度一般,存在一定环境风险,可能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红码机构检验检测规范程度低,环境风险高,可能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多次违法违规记录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机构检验检测全过程及数据进行监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保持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赋码评价
第五条 “赋码”分类管理评价由机构要素、资源配置、仪器设备、检验过程、过程结果、管理体系等维度构成,具体评价内容详见《昆明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赋码”分类管理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
第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赋红码。
(一)检验设备连接与检测无关的设施,影响检验结果的;
(二)用其他车辆替代受检车辆进行检验的;
(三)车辆在检测过程中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未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
(四)擅自改变机动车检测方法,降低车辆排污标准,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
(五)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七)篡改、伪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擅自修改与检验检测结果相关的机动车参数等人为干扰因素导致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真的;
(八)评价周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全市存量机构开展定期赋码评价;并对新获资质的检验机构适时开展赋码评价。
第八条 赋码评价采用评分制,总分100 分。评分结果按以下标准对应分类等级:
(一)评分 80 分及以上的,为绿码:
(二)评分60分(含)至80分的,为黄码;
(三)评分60分以下的,或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为红码。
第九条 赋码结果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有效期届满前,须进行复评,重新确定分类等级。在赋码周期内,检验机构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的,应立即将其编码下调至相应等级(符合第六条情形的直接调为红码)。
第十条 实施赋码分类应当履行告知、核实、公开等程序,市生态环境局应当于每个赋码周期开始后一个月内将本周期赋码结果及问题清单告知机构。对赋码结果及问题清单有异议的,机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机构在陈述和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对机构本周期的赋码结果向全市机构公开。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赋码评价结果,对不同等级的检验机构实施分类监管,监管方式包括监督检查和技术帮扶。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技术研判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差异化监管频次和内容:
(一)绿码机构: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原则上不实施现场检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远程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监管,对发现的轻微不规范行为及时提醒、督促整改。
(二)黄码机构:实施重点监管。每6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覆盖非现场技术研判,并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强化对检验过程数据的人工复核与分析,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并督促整改。
(三)红码机构:实施严格监管。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覆盖非现场技术研判,并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对发现的轻微问题立行立改,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出现远程监控、大数据分析发现的违法线索、信访投诉举报等情况时,不受分类管理周期和检查频次限制,依法开展执法检查。
第十三条 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并通过考核或接受现场帮扶后完成整改的机构,按照评分表在下一评分周 期进行加分。
(一)主管部门应面向全市机构定期组织开展培训教育活动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参加,不参加或考核不合格的不进行加分;
(二)机构可在对日常工作自查自改的同时,向主管部门申请技术帮扶,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安排提供现场技术指导,每个赋码周期内为同一机构提供技术帮扶原则上不超过一次。经帮扶后整改效果显著的,可在后续评分中予以体现。
第十四条 对连续三个赋码周期被评定为红码的检验机构,市生态环境局应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赋码分类管理过程中,发现相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或吃拿卡要等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6年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规定出台、修订后,本细则有关要求与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昆明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赋码”分类管理评分表
| 大类 | 序号 | 项目 | 分值 | 扣分标准 |
一、 机构要素 | 1 | 机构资质与人员合规性 | 5 | |
1. 1 | 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最高管理者、授权签字人、技术负责人等变更是否及时上报并提供相应材料。 | 1 | 每项不符合扣0.2分 | |
1. 2 | 从事机动车检验活动的人员能力符合要求并经过有效确认。 | 2 | 每人次不符合扣0.5分 | |
1. 3 | 工作人员进行了公示,工作时间内统一穿工作服、佩戴工作证。 | 1 | 每项不符合扣0.2分 | |
1. 4 | 所有在职人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考核,并有真实有效的记录。 | 1 | 每人次无记录或不合格扣0.2分 | |
2 | 信息公开 | 2 | ||
2. 1 | 按规定对人员、收费、投诉渠道、检测标准、检验方法、资质能力等信息进行公示。 | 2 | 每项内容未公示或内容有误扣0.5分 | |
二、 资源配置 | 3 | 人员与场地配置 | 3 | |
3. 1 | 工作人员配置满足实际工作需求。 | 1 | 配置明显不足扣1分 | |
3. 2 | 检测区域无非工作人员逗留、观望。 | 1 | 每发现一次扣0.2分 | |
3. 3 | 车间内环境卫生整洁,物品摆放有序,无杂物。 | 1 | 每项不符合扣0.2分 | |
4 | 监控系统配置 | 5 | ||
4. 1 | 监控设施随检测设备正常开启,覆盖设备开机、自检、检定、检测、关机全过程。 | 2 | 每项不符合扣0.5分 | |
4. 2 | 摄像头安装数量、位置及清晰度满足监管要求,视频存储时长≥2年。 | 3 | 每项不符合扣1分 | |
三、 仪器设备 | 5 | 设备配置与状态 | 10 | |
5. 1 | 每条检测线配备至少一套OBD诊断仪。 | 1 | 每缺一套扣0.5分 | |
5. 2 | 设备铭牌清晰、标识有效,仪器设备布置合理安全。 | 1 | 每项不符合扣0.2分 | |
5. 3 | 采样探头长度标记≥400mm,无损坏、漏气现象;烟度计软管接头无开裂脱落。 | 2 | 每项不符合扣0.5分 | |
5. 4 | 正确配备并使用三角垫木、冷却风机、安全限位器、延长管(防漏气)。 | 2 | 每项不符合扣0.5分 | |
5. 5 | 分析仪废气外排措施有效。 | 1 | 不符合扣1分 | |
5. 6 | 气象单元(温度、湿度、大气压力计)安装在正确环境。 | 1 | 每项不符合扣0.3分 | |
5. 7 | 各种过滤器、滤芯及时更换。 | 1 | 每项未更换扣0.2分 | |
5. 8 | 机房环境整洁,具备散热、消防能力。 | 1 | 每项不符合扣0.5分 | |
6 | 计量溯源与标准物质 | 10 | ||
6. 1 | 按规定配备滤光片、数字转速表、砝码等,并有效溯源。 | 2 | 每项不符合扣0.5分 | |
6. 2 | 各类型标准气体配备齐全,成分含量符合要求,具有有效合格证书。 | 3 | 每项不符合扣1分 | |
6. 3 | 标准气体存放安全合理(避光),不影响气体变质,使用记录完整。 | 2 | 每项不符合扣0.5分 | |
6. 4 | 标准物质证书上传至平台系统。 | 1 | 未上传扣1分 | |
6. 5 | 设备检定/校准记录按要求上传且正确。 | 2 | 每项错误或未传扣0.5分 | |
四、 检验过程 | 7 | 检测操作规范性 | 25 | |
7. 1 | 分析仪每日开机预热≥30分钟。 | 1 | 每次不符合扣0.2分 | |
7. 2 | 检测前系统自动进行调零、环境空气测定、泄漏检查(如适用)。 | 3 | 每次不符合扣0.5分 | |
7. 3 | 汽油车双怠速检测:高怠速转速、过量空气系数在规定范围内。 | 3 | 每车次不符合扣0.5分 | |
7. 4 | 柴油车加载减速法检测:正确测量发动机转速,选择最合适挡位。 | 3 | 每车次不符合扣0.5分 | |
7. 5 | 柴油车自由加速法检测:实测转速大于额定转速。 | 2 | 每车次未测扣0.5分 | |
7. 6 | 汽油车稳态工况法:检测流程、速度/扭矩、时序符合标准。 | 3 | 每次不符合扣0.5分 | |
7. 7 | 柴油车加载减速法:检测流程、时序符合标准。 | 2 | 每次不符合扣0.5分 | |
7. 8 | 操作符合标准:如怠速时间、探头插入深度、OBD检测等。 | 4 | 每项不符合扣0.5分 | |
7. 9 | 未发生干扰结果或弄虚作假行为(如管路弯折堵塞、使用三通/阀门等)。 | 4 | (一旦发现,建议启动一票否决程序) 每项不符合扣4分 | |
五、 过程结果 | 8 | 数据与记录质量 | 15 | |
8. 1 | 环境参数(温湿度、大气压)每日至少记录2次,真实有效。 | 2 | 每次记录缺失或失实扣0.2分 | |
8. 2 | 车辆基本信息(驱动方式、转速、出厂日期、里程等)与实车一致。 | 2 | 每项不一致扣0.5分 | |
8. 3 | 原始记录与过程数据真实、完整,无缺失或逻辑错误。 | 3 | 每项不符合扣0.5分 | |
8. 4 | 检测过程抓拍照片、外观检验照片数量、角度、车牌规范。 | 2 | 每项不符合扣0.5分 | |
8. 5 | 移动摄像头使用规范(放置顺序、位置能清晰监控排气管)。 | 2 | 每次不符合扣0.5分 | |
8. 6 | 报告批准、签字盖章规范,合格/不合格报告存档规范。 | 2 | 每项不符合扣0.5分 | |
8. 7 | 纸质及电子档案(报告、视频、记录)按要求归档保存,无丢失损毁。 | 2 | 每项不符合扣0.5分 | |
9 | 数据报送与响应 | 5 | ||
9. 1 | 车辆、车主信息完整准确录入监管系统。 | 1 | 每项错误扣0.2分 | |
9. 2 | 检测过程及结果按规定对车主进行公示(视频、公示屏)。 | 1 | 未公示扣1分 | |
9. 3 | 数据异常能做出合理解释及书面说明。 | 2 | 无法合理解释每次扣1分 | |
9. 4 |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主管部门要求,上报相关文件资料。 | 1 | 每次超期或未报扣0.5分 | |
六、 管理体系 | 10 | 体系运行与改进 | 10 | |
10. 1 | 收存现行有效、正版的检验标准、规范及规定。 | 1 | 每缺一项扣0.2分 | |
10. 2 | 按要求开展半年度的比对试验,记录并归档。 | 2 | 未开展或记录不全扣2分 | |
10. 3 | 变更检测方法时,规范使用见证材料(批复单,原因属实)。 | 1 | 每次不符合扣0.5分 | |
10. 4 | 真实有效记录设备溯源、维护、维修、验证、质量控制等活动。 | 4 | 每项记录缺失或不实扣1分 | |
10. 5 | 机构检验能力改变及时上报备案。 | 1 | 未及时上报扣1分 | |
10. 6 | 被责令整改后,按期改正并符合要求。 | 1 | 逾期未改或改后不符扣1分 | |
11 | 网络与信息安全 | 10 | ||
11. 1 | 网络管理员专人负责,检测计算机专机专用,不安装非必要软件。 | 2 | 每项不符合扣0.5分 | |
11. 2 | 专网设备及终端标识清晰,线路标记明确,物理隔离原则(专用机柜)。 | 2 | 每项不符合扣0.5分 | |
11. 3 | 外检PDA严禁接入互联网,流量关闭;环检电脑开启防火墙、安装杀毒软件、定期杀毒并记录。 | 2 | 每项不符合扣0.5分 | |
11. 4 | 登录、审核电脑无外接无关设备,无网络切换现象;未安装远程软件,防火墙禁止远程进入。 | 2 | 每项不符合扣0.5分 | |
11. 5 | 配备硬件防火墙,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 | 2 | 每项不符合扣1分 | |
总计 | 1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