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6〕11-02号
单位:寻甸慧果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MA6NJHDU7A
法定代表人:张绍兴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金所工业园区褐煤蜡厂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2月2日,根据《2025 年度秋冬季颗粒物消减攻坚工作方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寻甸慧果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你公司煤矿矿区过磅房对面露天堆存的褐煤(约6000 吨,占地面积约480平方米),未采取覆盖等有效防扬尘措施,存在扬尘污染周边环境的隐患。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 年12月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共3页。证明内容:你公司煤矿矿区过磅房对面露天堆存的褐煤(约6000 吨),未采取覆盖等有效防扬尘措施,存在扬尘污染周边环境的隐患;
2.2025 年12月2日对李维、代丽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 份。证明内容:你公司煤矿矿区过磅房对面露天堆存的褐煤(约6000 吨),未采取覆盖等有效防扬尘措施,存在扬尘污染周边环境的隐患;
3.2025 年12月2日现场拍摄照片2 张。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向你公司相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你公司煤矿矿区过磅房对面露天堆存的褐煤(约6000 吨),未采取覆盖等有效防扬尘措施,存在扬尘污染周边环境的隐患;
4.2025 年12月2日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共3份,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 份;证明内容:你公司的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及被询问人的基本信息。
5. 你公司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节选复印件2 页。证明内容:你公司煤矿矿区所处区域为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
你公司煤矿矿区过磅房对面露天堆存的褐煤(约6000 吨)未采取覆盖等有效防扬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6日作出《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 〕11-8号),并于12 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针对你公司煤矿矿区过磅房对面露天堆存的褐煤(约6000 吨),未采取覆盖等有效防扬尘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2.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关于行政处罚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的意见你公司煤矿矿区所处区域为一般管控单元,C=0.25。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未设置围挡或未覆盖,裁量等级为3;项目地点: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裁量等级为3;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裁量等级为3;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基准: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应对你公司处罚款12000元。
经2025年12月29日召开集体案件讨论会议研究,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对你公司煤矿矿区过磅房对面露天堆存的褐煤(约6000 吨)未采取覆盖等有效防扬尘措施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2万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寻甸县仁德街道文苑路17 号
联系部门: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人:马理博
电话:0871-6266693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