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不予罚〔2026〕14-03号
当事人:昆明万嘉不锈钢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061563851Q
地址: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大营五金建材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家明
职务:执行董事
当事人:张家明,男,汉族,1975年7月28日生,住址:成都市新都区木兰镇。
案由: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案。
根据昆明市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名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8月26日对昆明万嘉不锈钢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或“万嘉不锈钢制品制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具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大营五金建材产业园豹子沟15号地块,主要从事不锈钢容器、塑料容器的生产、制造。你公司于2023年12月编制《塑料容器生产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4年1月15日取得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关于〈塑料容器生产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富生环复〔2024〕1号)。你公司于2024年年底在公司厂房北侧建设磨粉机一台和布袋除尘器一套,于2025年年初完成塑料容器生产线改扩建项目建设,并于2025年7月投入试生产。张家明为万嘉不锈钢制品制造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万嘉不锈钢制品制造公司塑料容器生产线改扩建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你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对该设备进行断电处理,于2025年8月30日完成对磨粉机、布袋除尘器的拆除,并提交整改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0月13日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现场设备已完成拆除,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3页、公司授权委托人马燕红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5页、公司授权委托人陈志全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5页、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原件1组7张。作出时间:2025年8月26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建设的磨粉机周围有粉料(磨粉机产品)堆放及泼洒情况。
二、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作出时间:2025年8月26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度。
三、昆明万嘉不锈钢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份、法人张家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被委托人陈志全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被委托人马燕红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提取时间:2025年8月26日,提供单位:昆明万嘉不锈钢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证据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四、昆明万嘉不锈钢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不锈钢容器、塑料容器的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46页、昆明万嘉不锈钢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不锈钢容器、塑料容器的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5页、《不锈钢容器、塑料容器的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检测表》(节选)1份38页,《塑料容器生产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40页,昆明万嘉不锈钢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塑料容器生产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1份4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1页、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1份1页。提取时间:2025年8月26日,提供单位:昆明万嘉不锈钢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证据证明:昆明万嘉不锈钢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具有相关环保手续及塑料容器生产线改扩建项目未进行竣工环保验收的情况。
五、昆明万嘉不锈钢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购销合同》1份1页、《化工产品销售合同》1份1页。提供单位:昆明万嘉不锈钢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证据证明:昆明万嘉不锈钢制品制造有限公司磨粉机使用原材料购入情况。
你公司塑料容器生产线改扩建项目“未验先投”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关于“(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8.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竣工环保验收或者竣工环保验收不合格, 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之规定,经自由裁量计算:个性因子: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1;排放污染物类型,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除畜禽养殖废气外)/医疗废气/ 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3;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3;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项目位于富民工业园区大营建材区豹子沟片区),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明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相关裁量系数的会议纪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值取0.25,经自由裁量计算207291.67元。
张家明作为万嘉不锈钢制品制造公司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管理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关于“(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8.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竣工环保验收或者竣工环保验收不合格, 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之规定,经自由裁量计算:个性因子: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1;排放污染物类型,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除畜禽养殖废气外)/医疗废气/ 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3;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3;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项目位于富民工业园区大营建材区豹子沟片区),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明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相关裁量系数的会议纪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值取0.25,经自由裁量计算67773.44元。
2025年12月26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5〕14-12号),告知你公司:我局对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零柒仟元整(¥207000)处罚决定,对张家明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柒仟元整(¥67000)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5〕14-12号)及送达回证为凭。
据此,你公司于2026年1月4日提交了《对昆生环罚告(听)字〔2025〕14-12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陈述、申辩意见》,陈述申辩意见主要情况如下:昆明万嘉不锈钢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拟为塑料水箱生产线新增一台塑料颗粒原料磨粉机,已于2024年申请办理、并取得增加设备建设的环保批复,但未申请试运行,机器是从四川成都同行拉来试用的旧机器,当时与卖方约定,达到预定使用效果才付款完成交易,并向贵局申请试运行。在安装试用的期间,恰好贵局相关人员到我公司检查,发现此情况后,对我公司进行了相关政策宣传,现场告知我公司此行为已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进行整改。我公司是园区的老企业,对“环保及安全三同时”等规定已知晓、并遵守,但当下经济形势、经济环境较为严峻,为了生存,企业既要节能、增效,不能轻易投资,也要不断创新,寻找生机!针对磨粉机这台设备试运行,试用结果不理想,生产出来的粉料成本与直接购买成本几乎持平,公司决定停止这台设备的购买业务、拆除退货。自2025年8月26日起立即切断该设备电源,清除堆积物,拆除设备,打扫工作区域。2025年9月1日已完成了全部整改,恢复原样(后附该设备安装、拆除前后照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我公司自成立以来,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定,落实环保政策,从未因环保问题受到过相关部门的约谈或处罚。本次被巡察到在未申请试运行的情况下试用机器设备,也是公司为了生存、事出有因,并非故意为之。而且我公司已在第一时间进行整改,虽有违法行为但后果轻微、没有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或污染,符合不予处罚的情形。
由于公司目前经营非常困难,产品销售下滑严重、持续亏损,无法承担罚款,并且公司整改及时、态度诚恳,也没有为环境带来危害!特向贵局申请对此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核实,以及2026年1月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案审委集体讨论,综合案审会人员意见,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2026年1月4日提交的《对昆生环罚告(听)字〔2025〕14-12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陈述、申辩意见》及我局2026年1月9日案审委集体讨论笔录为证。
综上所述,鉴于你公司已完成设备拆除、进行现场清理,停止建设,且没有造成实际的环境污染后果或生态破坏,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4年版)》第十条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十一)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的情形,我局对你公司、张家明“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教育如下:
你公司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各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做好环境管理工作;你公司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做一家诚信守法的合格企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联系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358号
联系人:何玉萍
联系电话:68810036邮编:6504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9日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不予罚〔2026〕14-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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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签字 (或盖章) 及收件日期 | (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年月日 |
送达人签字 | |
送达机关盖章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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