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sthjj.km.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113446-202601-522033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6-01-12 11:36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6〕14-01号
文号: 关键字: 环保处罚,大气污染,挥发性有机物,行政处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6〕14-01号

发布时间:2026-01-12 11:36
字号:[ ]

当事人:云南晨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064270747H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哨箐机械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方云丽

案由: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企业名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7日对云南晨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哨箐机械加工园,主要从事通用设备零部件、钢结构生产。2025年9月17日,你公司将使用丙烯酸聚氨酯喷涂的钢材产品放置于露天场地晾晒。你公司将丙烯酸聚氨酯喷涂的钢材产品放置于露天场地晾晒违反了《通用设备零部件、钢结构生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关于通用设备零件、钢结构生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关于“项目调漆、喷漆及自然晾晒工序均在封闭喷漆房内进行”的要求。你公司未按照要求,即在喷漆房外进行钢材喷漆后的晾晒作业,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3页、公司授权委托人李学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8页、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云丽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4页、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原件1组4张,(出示执法证件2张,现场检查情况2张)。作出时间:2025年9月17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现场检查情况。

二、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作出时间:2025年9月17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度。

三、云南晨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法人方云丽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被委托人李学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提取时间:2025年9月17日,提供单位:云南晨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证据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四、云南晨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通用设备零件、钢结构生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节选)复印件1份32页、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关于通用设备零件、钢结构生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节选)复印件1份3页、云南晨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通用设备零件、钢结构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1份31页、云南晨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1份4页、《危险废物专业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15页。提取时间:2025年9月17日,提供单位:云南晨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证据证明:云南晨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具有相关环保手续且已明确对调漆、喷漆及自然晾晒工序需在封闭喷漆房内进行的要求。

五、《丙烯酸聚氨酯面漆检验报告》(检(业)字(委20250113-2)号)、《采购合同(合同编号:2025-03-20)》。提取时间:2025年9月17日,提供单位:云南晨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证据证明:云南晨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喷涂使用的漆料情况。

六、云南晨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员工及2024年营业收入证明文件1份1页。提取时间:2025年9月17日,提供单位:云南晨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证据证明:云南晨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现有职工人数及2024年度营业收入情况。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9月30日向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14—14号),对你公司提出整改要求如下:(1)立即停止在喷漆房外进行钢材喷漆后晾晒作业的行为并对上述行为整改,于2025年10月1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2)按要求在封闭喷漆房内进行调漆、喷漆及自然晾晒工序。你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关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整改回复报告》,对现有废气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扩大调漆、喷漆及自然晾晒的作业面积,同时优化废气收集管道-增加活性炭处理设施及UV光解设施+排气改造。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3日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你公司已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14—14号)要求,完成整改。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5年12月11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5〕14-11号),告知你公司:我局对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处罚决定。你公司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5〕14-11号)及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中自由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11.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行为的规定,对你公司自由裁量因子情况如下: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裁量等级3)、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项目地点(根据该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公司建设项目位于所处区域为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明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相关裁量系数的会议纪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值取0.25,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21933.59元。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12月31日集体讨论,结合集体讨论意见,我局对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21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358号

联系人:何玉萍

联系电话:0871-68810036

邮编:6504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2日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6〕14-01号)、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告知书

受送达人名称

或姓名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

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收件人签字

(或盖章)

及收件日期

(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年月日

送达人签字


送达机关盖章

年月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