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sthjj.km.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113446-202601-522031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6-01-14 11:31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不予罚〔2026〕14-05号
文号: 关键字: 行政决定,排污许可,环境违法,不予处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不予罚〔2026〕14-05号

发布时间:2026-01-14 11:31
字号:[ ]

当事人:云南远亿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MA6PX7755J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大营五金建材产业园上村

法定代表人:杜春明

根据昆明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平台转办,受理编号为:YNKM2025090518773715,反映的噪音扰民问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9日、2025年9月10日对云南远亿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9月5日,你公司位于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大营五金建材产业园上村的“年产30万吨预拌砂浆、20万吨砂石和石粉生产项目”取得《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关于<年产30万吨预拌砂浆、20万吨砂石和石粉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富生环复〔2023〕22号)。你公司于2024年9月启动设备采购与建设工作,2025年4月完成一条砂石料生产线的建设,并于2025年8月至9月期间进行了砂石及石粉的生产作业。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一条砂石料生产线处于运行状态,且有产品正在装车。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你公司该生产项目属于“其他水泥类似制品制造(3029)”,应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经查,你公司在现场检查时未依法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2页、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春明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4页、公司委托人昂锦美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4页、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原件2组(出示执法证件照片1张、现场检查照片4张)、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检查视频原件1份。作出时间:2025年9月10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云南远亿建材有限公司未依法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

二、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作出时间:2025年9月10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度。

三、云南远亿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法人杜春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被委托人昂锦美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提取时间:2025年9月10日,提供单位:云南远亿建材有限公司。证据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四、云南远亿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预拌砂浆、20万吨砂石和石粉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关于《年产30万吨预拌砂浆、20万吨砂石和石粉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富生环复〔2023〕22号)复印件1份、云南远亿建材有限公司2025年9月过磅单复印件1份2页。提取时间:2025年9月10日,提供单位:云南远亿建材有限公司。证据证明: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云南远亿建材有限公司该生产项目属于“其他水泥类似制品制造(3029)”,应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

五、云南远亿建材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530124MA6PX7755J001W)复印件1份1页。提取时间:2025年9月11日,提供单位:云南远亿建材有限公司。证据证明:云南远亿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1日完成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并取得固定污染源登记回执。

你公司的“未依法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第736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之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第736号)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实施(2023年版)》关于“(二)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行为”之规定,经自由裁量计算:个性因子: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区域为二类功能区(工业区),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20天以上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4。共性因子: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2”,及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明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实施(2023年版)》裁量系数的会议纪要,年产30万吨预拌砂浆、20万吨砂石和石粉生产项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值取0.25,经自由裁量计算,裁量处罚金额为317.38元。

在我局于2025年9月10日,对你公司未依规填报排污信息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后,你公司于2025年9月11日完成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并取得固定污染源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530124MA6PX7755J001W)。你公司“未依法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首次发现,并及时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实施(2023年版)》第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三)符合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云环通〔2022〕158号)情形的。”;《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4年版)》第十条第三项“(三)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之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研究,对你公司“未依法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教育如下:你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加强管理,依法如实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联系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358号

联系人:何玉萍

联系电话:0871-68810036

邮编:6504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