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不予罚〔2026〕14-04号
当事人:云南远亿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MA6PX7755J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大营五金建材产业园上村
法定代表人:杜春明
当事人:杜春明
根据昆明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平台转办,受理编号为:YNKM2025090518773715,反映的噪音扰民问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9日、2025年9月10日对云南远亿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9月5日,你公司位于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大营五金建材产业园上村的“年产30万吨预拌砂浆、20万吨砂石和石粉生产项目”取得《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关于<年产30万吨预拌砂浆、20万吨砂石和石粉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富生环复〔2023〕22号)。你公司于2024年9月启动设备采购与建设工作,2025年4月完成一条砂石料生产线的建设,并于2025年8月至9月期间进行了砂石及石粉的生产作业。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一条砂石料生产线处于运行状态,且有产品正在装车,但配套环保治理设施尚未完成验收。杜春明为你公司环保负责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2页、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春明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4页、公司委托人昂锦美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4页、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原件2组(出示执法证件照片1张、现场检查照片4张)、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检查视频原件1份。作出时间:2025年9月10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云南远亿建材有限公司砂石料生产线配套建设环保治理设施未完成验收就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的行为。
二、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作出时间:2025年9月10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度。
三、云南远亿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法人杜春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昂锦美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10日,提供单位:云南远亿建材有限公司。证据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四、云南远亿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预拌砂浆、20万吨砂石和石粉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关于《年产30万吨预拌砂浆、20万吨砂石和石粉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富生环复〔2023〕22号)复印件1份、云南远亿建材有限公司2025年9月过磅单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10日,提供单位:云南远亿建材有限公司。证据证明:云南远亿建材有限公司砂石料生产线配套建设环保治理设施未完成验收就投入生产并有产品售出。
五、云南远亿建材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530124MA6PX7755J001W)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11日,提供单位:云南远亿建材有限公司。证据证明:云南远亿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1日完成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并取得固定污染源登记回执。
六、云南远亿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预拌砂浆、20万吨砂石和石粉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云南远亿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预拌砂浆、20万吨砂石和石粉生产项目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备案的截图1份。提供单位:云南远亿建材有限公司。证据证明:云南远亿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预拌砂浆、20万吨砂石和石粉项目于2025年11月3日至12月1日完成环保验收公示,并于12月2日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备案。
你公司砂石料生产线于2024年9月启动设备采购与建设工作,2025年4月建设完成,2025年8月开始生产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实施(2023年版)》关于“(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8.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竣工环保验收或者竣工环保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之规定,经自由裁量计算:个性因子:违法事实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1;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等级3;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共性因子: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2,及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明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实施(2023年版)》裁量系数的会议纪要,年产30万吨预拌砂浆、20万吨砂石和石粉生产项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值取0.25,经自由裁量计算,对云南远亿建材有限公司裁量处罚金额为203125元;对云南远亿建材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裁量处罚金额为50585.937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我局于2025年9月11日向你公司出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改〔2025〕14-13号),责令你公司3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未经验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你公司于2025年11月3日至12月1日完成环保验收公示,并于12月2日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备案,经责令改正后3个月内按要求完成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你公司“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首次发现,并及时改正。你公司“年产30万吨预拌砂浆、20万吨砂石和石粉生产项目”已于2023年9月5日取得《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关<年产30万吨预拌砂浆、20万吨砂石和石粉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富生环复〔2023〕22号),于2025年9月11日完成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并取得固定污染源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530124MA6PX7755J001W)。你公司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办理环评审批,排污许可手续已办理。你公司砂石料生产线配套环保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云南环普监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出具《检测报告》(YNHP25101320)显示你公司年产30万吨预拌砂浆、20万吨砂石和石粉生产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你公司2025年4月完成一条砂石料生产线的建设,并于2025年8月至9月初期间进行了砂石料的生产作业,调试运行一年内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间未超过1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实施(2023年版)》第九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办理环评审批,排污许可手续已办理,配套环保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调试运行一年内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间未超过1个月,企业自行实行关停或者经责令改正后3个月内按要求完成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的。”;《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4年版)》第十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办理环评审批,排污许可手续已办理,配套环保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调试运行一年内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间未超过1个月,企业自行实行关停或者经责令改正后3个月内按要求完成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的。”之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研究,对你公司、杜春明 “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教育如下:你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加强管理,规范落实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制度。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联系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358号
联系人:何玉萍
联系电话:0871-68810036
邮编:6504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