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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113446-202601-522045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6-01-21 16:07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5〕9-42号
文号: 关键字: 行政处罚,环境违法,大气污染,机动车检测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5〕9-42号

发布时间:2026-01-21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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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安宁瑞欣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7JHDBN3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松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和平南路极乐村

安宁瑞欣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5年10月3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安宁瑞欣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在运营中,现场正在进行车辆检测。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了该公司自2022年8月开始取得机动车检测资质检测以来,出具的昆明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并调阅视频资料发现:经该公司两条环保检测线检测的3辆车(车牌号分别为:云A6***V、云A9***1、云A9***0)存在黑烟过检的情况。上述3辆车在检测过程中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昆明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报告盖有该公司CMA检验资质章及授权签字人签字,并盖有安宁瑞欣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测专用章。该公司小型轿车环保检测收费为每辆80元,上述3辆车均为小型汽车,以上3车次共合计收取环保检测费用240元。该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2025年10月3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二份、《现场照片》五份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安宁瑞欣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2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安宁瑞欣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安宁瑞欣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安宁瑞欣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未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12月22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9-56号)、《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个性裁量基准(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的第20条:“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的有关裁量基准。个性因子:违法事实: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5辆以下,裁量等级为1;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对安宁瑞欣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安宁瑞欣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安宁瑞欣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昆生环责改〔2025〕9-46号要求改正;

(二)对安宁瑞欣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对安宁瑞欣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24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安宁瑞欣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要求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9-46号)为准。

(二)对安宁瑞欣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2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以上共计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240.00元),安宁瑞欣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 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安宁瑞欣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安宁瑞欣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 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部门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栋三楼310办公室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人:康艺婷

电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