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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3446-202601-524894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6-01-27 15:12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6〕9-03号
文号: 关键字: 环境违法,行政处罚,排污许可,听证程序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6〕9-03号

发布时间:2026-01-27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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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安宁万家康生猪屠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329301175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国君

地址: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浸长村(事发地与营业执照地址相同)

安宁万家康生猪屠宰有限公司污染物超总量排放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5年11月14日,对安宁万家康生猪屠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正在运行,日屠宰量约120头,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污水处理后排入城镇污水管网,废水排口在线监测系统正常运行。

经查阅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废水排口CODcr许可年排放总量限值为0.6022t/a,氨氮许可年排放总量限值为0.1551t/a。现场查看在线监测数据,该公司废水排口2024年1月1日0时至2024年12月31日23时CODcr排放量累计值为2588.6kg(约2.59t),氨氮排放量累计值为772.894kg(约0.77t);2025年1月1日0时至2025年11月14日14时CODcr排放量累计值为958.3889kg(约0.96t),氨氮排放量累计值为242.6078kg(约0.24t)。经核实,该公司2024年度及2025年1月1日0时至2025年11月14日14时CODcr、氨氮均已超过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CODcr、氨氮许可年排放总量限值(CODcr0.6022t/a、氨氮0.1551t/a)。该公司存在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2025年11月1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二份、《现场照片》三份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安宁万家康生猪屠宰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2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安宁万家康生猪屠宰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安宁万家康生猪屠宰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安宁万家康生猪屠宰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5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超标系排污许可额度与实际生产需求不匹配所致,无主观违法故意;2.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危害,且已及时自查整改;3.公司系民生保障企业,经营承压需政策扶持;4.符合相关规定中的减免处罚情形。该公司于2025年12月25日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申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2月29日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受理通知书》,2026年1月16日召开听证会。安宁万家康生猪屠宰有限公司代理人参加听证会。听证会上,安宁万家康生猪屠宰有限公司代理人及现场调查人员进行了充分的陈述。安宁万家康生猪屠宰有限公司代理人提出不予处罚或给予减轻行政处罚的要求。

申请理由主要有:1.超标排放的主观过错较小;2.未造成实际的生态环境危害,且后果轻微;3.具备法定的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节,申请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针对安宁万家康生猪屠宰有限公司的听证申请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安宁万家康生猪屠宰有限公司污水是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再次的处理,未直接排入外环境。安宁万家康生猪屠宰有限公司在本次检查之前,已通过挖池子、买菌种投放、买设备搅拌等手段减轻危害后果;同时,积极推进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工作。符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12月2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5〕9-47号)、《送达回证》;11月14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9-53号)《责改送达回证》;2025年11月1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两份、《现场照片》三份及提取书证材料;及2025年12月25日《陈述申辩书》、2025年12月25日《听证申请书》2026年1月16日《听证记录》《听证报告》等证据证实。

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个性裁量基准(五)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有关裁量基准,个性因子:超标因子:2个,裁量等级为3;排放去向或区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裁量等级为5;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超总量:年总量10%以上,裁量等级为5;日排放量(水):100吨以上,裁量等级为5,并结合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裁量等级为2。修正因子: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55,对该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28000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19%以内进行处罚(本次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280000.00元,减少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19%,减少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53200.00元,减少后处罚金额为2268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安宁万家康生猪屠宰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安宁万家康生猪屠宰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昆生环责改〔2025〕9-53号要求改正;

(二)对安宁万家康生猪屠宰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陆仟捌佰元整(2268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昆明安宁万家康生猪屠宰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要求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9-53号)为准。

(二)对昆明安宁万家康生猪屠宰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陆仟捌佰元整(2268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安宁万家康生猪屠宰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 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安宁万家康生猪屠宰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安宁万家康生猪屠宰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 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栋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康艺婷

电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