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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113446-202602-524899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6-02-02 15:37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5〕9-04号
文号: 关键字: 行政处罚,环境违法,危险废物,罚款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5〕9-04号

发布时间:2026-02-02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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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云南欣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NYFG58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石彩云

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下麒麟村

云南欣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违法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5年11月1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在运行。经查阅春邦环保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发现该公司2025年截止至2025年7月9日12时期间共从春邦环保接收废铅酸蓄电池(危废代码:900-052-31)9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转移量为6.3吨,有2.7吨未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进行登记。经调查,该公司2025年7月9日至2025年7月16日期间未实际从春邦环保接收废铅酸蓄电池,但该公司向春邦环保出具了2.7 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相关处置费用均按照该公司与春邦环保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置合同执行,不涉及违法所得情况。该公司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2025年11月1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两份、《现场照片》三份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云南欣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1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云南欣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云南欣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云南欣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19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得知云南春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处罚后,立即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该问题,对危险废物台账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加强对公司环保部门人员的管理;2.积极完成整改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修订《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规定》;3.强化人员培训教育: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专题培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规;4.建立长效监督机制:指定公司环保管理部为联单管理监督部门,每月对转移联单与实际接收记录、运输台账进行比对核查,明确记录要素并安排专人复核;5.公司属于小微型企业,经营困难。望减轻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1月19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6〕9-05号)、《送达回证》;云南欣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6年1月19日《申辩书》等证据证实。

针对云南欣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经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针对第1、2、3、4点,该公司发现问题后,积极主动进行整改,采取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长效监督机制等措施进行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采纳。针对第5点,我局在计算处罚金额时,对经济承受度此裁量因子已按实际情况选取了处罚性较低的等级,故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五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个性裁量基准(八)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第17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有关裁量基准,个性因子:危废数量:0.5 吨以上3吨以下,裁量等级为2;违法事实: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裁量等级为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3。并结合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 ;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55。对云南欣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拾壹万玖仟元整(119000.00 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本次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19000.00元,减少比例为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15%,减少处罚的金额为人民币17850.00元,减少后处罚金额为10115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云南欣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云南欣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昆生环责改〔2025〕9-50号要求改正;

(二)对云南欣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壹仟壹佰伍拾元整(101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云南欣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要求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9-50号)为准。

(二)对云南欣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壹仟壹佰伍拾元整(10115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云南欣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 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云南欣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云南欣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 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栋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康艺婷

电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