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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113446-202602-524893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6-02-04 15:23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6〕14-02号
文号: 关键字: 环境,行政处罚,排污许可证,超总量排放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6〕14-02号

发布时间:2026-02-04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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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富民县大营冶化厂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216841036X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红庙村

投资人:周苹

案由:污染物超总量排放案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3日对富民县大营冶化厂(以下简称“你公司”)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红庙村的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红庙村,主要从事锰铁、硅铁、硅锰合金、高钛渣等金属产品生产。你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取得持有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30124216841036X00P),核定你公司大气排放许可总量中,颗粒物为1.73t/a、SO2为11.59t/a。经查阅全国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你公司已填报2024年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经核实,你公司2024年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颗粒物实际排放量4.331t、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为19.357t,分别超出排污许可证允许排放总量限值150.3%、67%;CEMS在线监测报表2024年度颗粒物年排放总量为4.335321t、二氧化硫年排放总量为19.36416t,分别超出排污许可证允许排放总量限值150.6%、67.1%;2024年你公司云南省国发平台总量排放数据,颗粒物实际排放量4.31854t、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为19.36398t,分别超出排污许可证允许排放总量限值149.6%、67.1%,存在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4页、公司授权委托人彭龙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5页、公司授权委托人陈建坤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4页、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原件1组3张(出示执法证件照片1张,现场检查情况2张)。作出时间:2025年11月3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富民县大营冶化厂 2024年度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超过排污许可证的许可年排放量的行为。

二、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作出时间:2025年11月3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度。

三、富民县大营冶化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投资人周苹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被委托人彭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被委托人陈建坤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提取时间:2025年11月3日,提供单位:富民县大营冶化厂 。证据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四、富民县大营冶化厂《年产24000吨高钛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节选)复印件1份7页、富民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富民县大营冶化厂年产24000吨高钛渣建设项目的批复》(富环发〔2009〕25号)复印件1份3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节选)复印件1份3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1份5页、验收意见1份8页、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富民分局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回执(备案编号:2024-01)1份1页、富民县大营冶化厂电炉尾气总排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报告1份6页,富民县大营冶化厂《排污许可证》(发证日期2025年2月26日)1份13页、富民县大营冶化厂《排污许可证》(发证日期2022年12月19日)1份10页。提取时间:2025年11月3日,提供单位:富民县大营冶化厂。证据证明:富民县大营冶化厂具有相关环保手续。

五、富民县大营冶化厂污染源自动监控导出的2024年烟气连续监测平均值月报表1份12页、富民县大营冶化厂2024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年报1份41页。提取时间:2025年11月3日,提供单位:富民县大营冶化厂。证据证明:富民县大营冶化厂2024年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颗粒物实际排放量4.331t,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为19.357t,CEMS在线监测报表2024年度颗粒物年排放总量为4.335321t,二氧化硫年排放总量为19.36416t,均超过排污许可证的许可年排放量的行为。

六、富民县大营冶化厂2024年度比对检测报告4份42页。提取时间:2025年11月3日,提供单位:富民县大营冶化厂。证据证明:富民县大营冶化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比对检测情况。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1月4日向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14—18号),对你公司提出整改要求如下:严格遵守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按照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并于2025年11月18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至我局。你公司于2025年11月10日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富民大营冶化厂关于排放总量超标整改报告》,一方面通过采购固定碳不得低于85优质低硫无烟煤从原材料开始降低硫元素含量,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另一方面优化产品结构,由24年生产75%酸渣改为生产85%高钛渣,选用钛含量50%以上进口低钙镁钛精矿,从原料开始实现污染物减排。并且在2025年3月重点对两台除尘器进行全面检修,两台电炉除尘器合计更换布袋1500余条,同时调整生产负荷,由每天生产4炉降至每天生产3炉,整体生产量降低25%,加强除尘系统日常维护,提高除尘器布袋更换频次及增加脉冲阀清灰时间,减少因布袋上粉尘粘连过多、破损等情况导致的除尘效率降低。你公司已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14—18号)要求,完成整改。

你公司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2025年12月30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5〕14-17号),告知你公司:我局拟对你公司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16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壹万陆仟元整)。

你公司于2026年1月4日向我局递交了《关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听)字[2025]14-17号)的陈述申辩书》和《富民大营冶化厂关于2024污染源排放超标的情况说明及减免申请》(附:2024年6月-9月与2025年6月-12月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陈述申辩意见主要为:陈述人存在的超量排放结果系因生产需求客观增长与争取合理的排放总量的现实阻碍的矛盾造成的,非因陈述人故意不作为造成的结果,请求贵局减轻处罚以实现最佳社会效益。陈述人生产经营期间积极履行环保责任,因客观障碍争取合理排放总量未果且系初次违法,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五)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六)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还是再次违法;(七)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之规定,恳请贵局结合社会效益与民生保障,考虑小微企业发展之不易现状,酌情减轻处罚。具体如下:积极履行环保责任、主观过错小且初次违法、积极进行环境保护方面整改、社会效益与民生保障。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5〕14-17号)及送达回证、《关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听)字[2025]14-17号)的陈述申辩书》和《富民大营冶化厂关于2024污染源排放超标的情况说明及减免申请》(附:2024年6月-9月与2025年6月-12月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为凭。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核实,结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案审委集体讨论,综合案审会人员意见:案审会人员意见,决定:针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所称“总量核定不足”不能成为违法的理由,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放总量是企业排污的法定上限,企业明知总量无法满足生产需求,应通过停产、限产、优化生产工艺等合法方式规避超排,而非放任超排行为发生;你公司违法行为已经对大气污染防治总量控制目标造成负面影响,相关整改为督办后实施,无法消除危害后果;你公司经营困难、就业贡献等非法定裁量情节,不符合相关条件,且你公司经济承受度等相关情形,已在自由裁量计算中予以考虑。综上,不予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之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中自由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五)超标超总量排污的行为,对你公司自由裁量因子情况如下: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超标因子(2个,颗粒物、二氧化硫)(裁量等级3);排放去向或区域为二类功能区(非工业区)(裁量等级3);废气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超总量为年总量10%以上(裁量等级5)。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明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相关裁量系数的会议纪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值取0.25,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216250.00元,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中“第四条【裁量方式和金额计算】(二)裁量处罚金额计算5.裁量处罚金额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之规定,结合集体讨论意见,我局对你公司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216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壹万陆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358号

联系人:何玉萍

联系电话:0871-68810036

邮编:6504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4日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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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6〕14-02号)、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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