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sthjj.km.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113446-202603-527520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6-02-04 18:38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 环罚〔2026〕16-01号
文号: 关键字: 建设,排污,罚款,环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 环罚〔2026〕16-01号

发布时间:2026-02-04 18:38
字号:[ 大 中 小 ]

当事人:昆明锦艺包装有限公司、尹菊

法定代表人:付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02790288677H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马金铺中南高科昆明智汇产业园

2025年10月2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1楼厂房建设有1台覆膜机、2台烫金机、2台切割开槽机,厂房内堆放有部分半成品,现场工人正在操作烫金机、切割开槽机,覆膜机旁摆放有水性覆膜胶原料桶和使用完的空桶;2楼为仓库;3楼厂房建设有1台半自动包装机、1台全自动包装机、1台全自动书本封面机,现场工人正在操作包装机,使用工业粘合剂;4楼设置5条手工涂胶线、1台丝网机,现场工人正在手工折叠包装盒。覆膜、包装、烫金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在厂房内呈无组织排放。该生产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竣工验收、排污许可等相关环保手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你公司建设项目属于“十九、造纸和纸制品业22—纸制品制造223—有涂布、浸渍、印刷、粘胶工艺的”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后再开工建设,并在项目建设完毕投入运行前进行环保竣工验收;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十七、造纸和纸制品业22—纸制品制造223—有工业废水或者废气排放的”,项目应取得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2025年10月28日昆明锦艺包装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责任主体信息;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责任主体负责人身份信息;《法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权力。

2. 2025年10月28日昆明锦艺包装有限公司提供的出库发货清单复印件1份、加工承揽订货合同复印件1份、采购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项目运行销售情况;薄膜、胶购买转账记录及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项目运行和购买原料情况。

3. 2025年10月28日昆明锦艺包装有限公司提供的原料薄膜检验检测报告、原料工业粘合剂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项目使用的原料薄膜、工业粘合剂成分情况。

4. 2025年10月28日昆明锦艺包装有限公司提供的定制厂房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项目所在地址及部分投资情况;2025年11月28日提取的昆明锦艺包装有限公司《关于“生产设备采购支出”专项审计报告》(鉴审专字[2025]第JK-7545号)证明项目总投资金额。

5. 2025年10月28日昆明锦艺包装有限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项目办理手续情况。

6. 2025年11月12日昆明锦艺包装有限公司提供的销售情况说明1份证明企业近年营业收入情况。

7. 2025年10月2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4份;2025年10月28日现场负责人尹菊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10月29日法定代表人付明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10月2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对昆明锦艺包装有限公司环保手续办理的意见》证明昆明锦艺包装有限公司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 2026年1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6〕16-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1.系初次违反该规定,且非主观故意;2.事发后认识深刻,整改行动迅速、措施到位;3.长期以来守法经营,无其他环保不良记录;4.当前企业面临的实际经济困难;5.积极补办手续,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综上,你公司请求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复议,依法予以减免罚款金额或减轻罚款种类。

综合以上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你公司所建设纸质包装容器生产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竣工验收、排污许可等相关环保手续即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使用、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你公司的改正情况及经济承受度,我局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已予以考虑,故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

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4年版)对昆明锦艺包装有限公司3个违法行为进行裁量,裁量因素分别为:

(一)所建设纸质包装容器生产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即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1)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3);(2)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1);(3)建设进程(生产阶段或不执行停止建设决定、5);(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2年以下、5);(5)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6)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7)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0);(8)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2);(9)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2);(1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2);(1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金铺)重点管控单元、0.55),裁量出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3600元。

(二)所建设纸质包装容器生产项目未进行环保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1)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5);(2)排放污染物类型(一般工业废气、3);(3)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3);(4)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2年以下、4);(6)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7)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8)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0);(9)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2);(10)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2);(1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2);(1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金铺)重点管控单元、0.55),裁量出对你公司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350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尹菊处罚款56000元。

(三)所建设纸质包装容器生产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3);(2)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2);(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气、水)(1个月以上、5);(4)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3);(5)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6)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7)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0);(8)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2);(9)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2);(1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2);(1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金铺)重点管控单元、0.55),裁量出对你公司无证排污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34000元。

你公司3个违法行为中的2个违法行为(1.所建设纸质包装容器生产项目未进行环保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2.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存在关联,属于竞合情形,根据“择一重罚”原则,选择2个违法行为中处罚较重的进行行政处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对你公司所建设纸质包装容器生产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即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处罚款3600元(叁仟陆佰元整)。

2. 对你公司所建设纸质包装容器生产项目未进行环保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35000元(贰拾叁万伍仟元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尹菊处罚款56000元(伍万陆仟元整)。

共计对你公司处罚款238600元(贰拾叁万捌仟陆佰元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尹菊处罚款56000元(伍万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周律

电话:0871-64881690

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马金铺街道武振街1号

邮政编码:6500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