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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6-02-11 15:13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6〕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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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6〕7-02号

发布时间:2026-02-11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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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云南树环化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316378819X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工业园区二街基地

云南树环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1月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厂区运输过程中泼洒物料经雨水冲刷进入厂区雨水沟后通过你公司雨水排放口(DW002)外排,执法人员利用总磷水质快速检测设备对雨水口外排水检测,总磷浓度高于3.5mg/L。针对该情况,执法人员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公司雨水排口(DW002)外排水进行取样监测。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晋环监字﹝2025﹞053号)显示,你公司雨水排口水样监测结果总磷浓度为51.8mg/L,超过《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2 复混肥行业总磷(以P计)10mg/L排放限值。你公司上述行为属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我局2025年11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11月9日现场照片4张、《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1份、2025年11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11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11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年11月26日现场照片5张、《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晋环监字(2025)053号)及送达回执1份、《监测结果告知书》(昆生环监告〔2025〕7-9号)及送达回执1份,你公司《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昆明文丰化肥制造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专用复合肥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昆环保复(2015)631号)复印件1份、《云南树环化肥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专用复合肥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云南树环化肥有限公司20万吨/年专用复合肥料、20万吨/年粒状过磷酸钙造粒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昆生环复(2025)7-7号)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2.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陈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托人彭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托人何贵枢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托人鲁玲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3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有关人员身份信息的事实;

3.我局现场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资格及已依法向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的事实;

4.2025年11月27日《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2份,证明你公司已向我局提供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的事实。

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6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7-36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并于2025年11月3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至我局。你公司于2025年11月29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已规范设置厂区物料堆存、运输等环节污染防控措施,为进一步完善厂区雨污分流设施建设,计划新建一个容积约300m³的雨水收集池,现正在进行前期准备工作。

我局于2026年1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5〕7-2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公司于2026年1月15日向我局提交《申诉书》,述求不予处罚,理由如下:一是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认定事实不清,2025年11月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在你公司雨水排放口(DW002)所取水样存在高磷山体渗水等外源干扰;二是你公司已积极采取整改措施,规范设置厂区物料堆存、运输等环节污染防控措施,同时新建一个容积约650m³的雨水收集池,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初期雨水、山体渗水等得到有效收集回用;三是2025年全年降雨较往年偏多,你公司已正常收集厂区雨水,雨水排放口超标排放非主观故意,未造成社会危害性,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生态破坏或者环境污染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其不具备主观过错的;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等情形。

2026年1月28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申请》,表示愿意启动该案件关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综合你公司陈述申辩及所附证据材料,我局认定如下:

1.你公司提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认定事实不清,2025年11月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在你公司雨水排放口(DW002)所取水样存在高磷山体渗水等外源干扰”无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2025年11月9日取样点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中雨水排放口(DW002),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彭伟全程监督见证,并签字确认,现场未提出异议。

2.你公司已按照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进行整改,属实,属规定期限内改正,该案件不涉及“逾期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3.你公司“2025年全年降雨较往年偏多,你公司已正常收集厂区雨水,雨水排放口超标排放非主观故意,未造成社会危害性,非主观故意违法,”不属实。我局2025年8月6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已指出你公司存在泼洒物料经雨水冲刷后直排外环境的风险隐患,并向你公司下达了《执法事项提示书》(昆生环提〔2025〕第7-58号),要求你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前完成整改,及时消除环境隐患。

上述事实,有我局2025年11月26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7-36号)及送达回执1份、2026年1月6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5〕7-26号)及送达回执1份、你公司2025年11月29日向我局提交《云南树环化肥有限公司整改报告》1份、2026年1月15日提交《申诉书》1份、2026年1月28日提交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申请》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中“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五)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之规定,自由裁量如下:个性裁量因素:1. 超标因子为1个(裁量等级1);2.排放去向或区域为二类功能区(非工业区)/Ⅲ类水体(裁量等级3);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5天以下(裁量等级1);4.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5.污染物超标倍数为超标200%以上(裁量等级5)。共性裁量因素:1. 环境违法行为次数1次(裁量等级1);2.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裁量因素:1. 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0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3. 补救措施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4.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因素为重点管控单元(取0.55)。经自由裁量计算,处罚金额为人民币190,000元(大写:壹拾玖万元整)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从轻或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之规定,结合你公司整改情况,以及主动申请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属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经我局集体研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53,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叁仟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7-36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总计金额153,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叁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和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我局委托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北苑路21号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联系电话:0871-67893580

联系人:矣加文

邮政编码:6506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