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环境安全监管,筑牢生态防线,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共护“昆明蓝”

壹
安全燃放规定
1.禁放区域:学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集贸市场、海鸥栖息地、重点防火单位、商场超市等11类场所全年禁放,包括春节期间。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也禁放。
2.限放区域与时间: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为限制燃放区域,仅允许在农历腊月二十至正月十五燃放(2026年2月7日至3月3日),其他时间禁放,其他区域全年禁止燃放。
3.夜间限燃:每日23:00至次日7:00减少燃放,避免噪音扰民。
贰
安全燃放要求
1.购买渠道:
仅从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正规零售点购买,避免通过网络平台购买,此类行为涉嫌违法。
2.燃放行为:
远离禁放区域,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禁放区域。
禁止向人群、车辆、窨井等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禁止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禁止以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采用其他危险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必须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叁
环保与文明倡议
1.减少燃放:
尽量减少烟花爆竹的燃放数量,缩短燃放时长,降低大气污染和噪音扰民。
2.绿色替代:
鼓励选用电子烟花、灯光装饰等环保方式庆祝节日,共同营造宜居生态环境。
3.清理残留物:
燃放结束后,及时清理烟花爆竹残留物,不随意丢弃、不高空抛掷,共同维护城市市容整洁。
肆
违规处罚
1.行政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刑事责任:
非法经营数额较大或存在严重情节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最高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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