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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113446-202603-527546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6-02-26 09:34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6〕14-04号
文号: 昆生环罚〔2026〕14-04号 关键字: 生态环境,排放,昆明市,富民县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6〕14-04号

发布时间:2026-02-26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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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富民县和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571756620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款庄镇和平村委会和平村

法定代表人:暴学云

案由:污染物超总量排放案

根据生态环境部在强化监督定点帮扶手机APP内督办,督办内容为:“该企业磷炉尾气排气筒,二氧化硫频繁出现0值,企业填报原因分析生产投料时片碱过量二氧化硫气体被中和,导致尾气检测不出二氧化硫。可能存在伴热管内出现大量碱性物质,导致无法准确测量二氧化硫。”的环境违法线索。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2日对富民县和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持有的《排污许可证》核定大气排放许可总量中,颗粒物为2.169t/a、SO2为0.5t/a、NOx为3.11t/a。你公司2025年1月13日提交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年报)》载明你公司2024年大气排放量SO2为1.063t/a。通过在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调阅你公司磷炉尾气排气筒、石灰回转窑尾气排气筒2024年剔除停运、无效数据后的二氧化硫排放量数据,经现场核查,你公司磷炉尾气排气筒2024年二氧化硫排放量小时有效数据1123条,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164.302kg,你公司石灰回转窑尾气排气筒2024年二氧化硫排放量小时有效数据1413条,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502.031kg,2024年磷炉尾气排气筒、石灰回转窑尾气排气筒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共计666.333kg(0.666t),对照你公司2022年3月10日取得的《排污许可证》,你公司2024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0.666t)超过排污许可证允许排放总量限值(0.5t)33.2%,存在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7页、公司授权委托人李瑞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7页、公司法定代表人暴学云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7页、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原件1组12张。作出时间:2025年9月22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磷炉尾气排气筒、石灰回转窑尾气排气筒2024年二氧化硫排放量共计666.333kg(0.666t),超过排污许可证允许排放总量限值(0.5t)的情况。

二、 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作出时间:2025年9月22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度。

三、 富民县和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法人暴学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被委托人李瑞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提取时间:2025年9月22日,提供单位:富民县和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证据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四、 富民县和平化工厂《年产6000t/a黄磷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1份17页、富民县和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6000t/a黄磷技改项目环境后评价报告书》(节选)复印件1份38页、富民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富民县和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6000t/a黄磷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3页,《富民县和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6000t/a黄磷生产装置废气深度治理项目中央大气污染防治环保资金绩效评估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1份81页,富民县和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65页。提取时间:2025年9月22日,提供单位:富民县和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证据证明:富民县和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相关环保手续。

五、 富民县和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年报)》复印件1份34页、《富民县和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石灰回转窑尾气排气筒时均值2024年01月01日00时00分00秒-2024年12月31日24时00分00秒》数据报表1份23页、《富民县和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磷炉尾气排气筒时均值2024年01月01日00时00分00秒-2024年12月31日24时00分00秒》数据报表1份19页。提取时间:2025年9月22日,提供单位:富民县和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证据证明:2024年富民县和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剔除停运、无效数据后的二氧化硫排放量数据。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9月30日向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14—15号),对你公司提出整改要求如下:对超过许可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2025年10月15日前报送我局,你公司于2025年10月1日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富民县和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整改报告》,你公司已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14—15号)要求,完成整改。

你公司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2025年12月16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5〕14-13号),告知你公司:我局拟对你公司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15000.00元(大写:贰拾壹万伍仟元整)。

你公司于2025年12月18日向我局递交了《富民县和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行政处罚的陈述和申辩书》和《富民县和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的申请》,主要情况如下:“我单位已深刻认识到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对区域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对此深感愧疚与自责。整改及应急处置措施:发现超过总量排放二氧化硫情况后,我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依据相关规定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核实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公开邀标具备资质单位对石灰回转窑环境治理设施进行技改,以求降低污染物排放。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为切实弥补生态环境损害,我单位按照鉴定评估结果,足额筹备生态修复资金,自愿承担本次超标排放造成的生态修复费用。积极配合开展修复方案编制、工程实施及效果评估,确保修复工作科学有效。鉴于我单位主动提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积极履行我单位生态损害赔偿的义务,自觉承担企业自身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且我公司在生产期间按时缴纳税费,帮助国家解决社会困难老百姓的就业问题,在艰难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忘回报社会。企业目前处于亏损经营状态,恳请贵局批准我单位主动承担生态修复费用的申请,并指导后续生态损害鉴定评估、修复方案实施等相关工作。我单位将以此次事件为深刻警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为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作出应有贡献。请求对我公司给予免于处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5〕14-13号)及送达回证、富民县和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行政处罚的陈述和申辩书》《富民县和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的申请》为凭。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核实,结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案审委集体讨论,综合案审会人员意见,决定:

你公司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之规定,对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4年版)》,关于“(四)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之规定,经自由裁量计算:个性因子:超标因子,1个,裁量等级1;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非工业区),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你公司2024年二氧化硫超过许可排放总量,此项不涉及);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超总量,年总量10%以上,裁量等级5;小时烟气流量,1万标立以上10万标立以下(根据云南尘请环境监测有限公司2025年9月24日出具的《检测报告(云尘检字〔2025〕-2222号)》),裁量等级3。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关于明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相关裁量系数的会议纪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值取0.25,经自由裁量计算应罚款215000.00元(大写:贰拾壹万伍仟元整)。

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且主动提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经一次磋商后已于2026年2月3日初步签署赔偿协议,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态度积极,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4年版)》第八条“[从轻或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之规定,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215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壹万伍仟元整)的基础上减少20%进行处罚,减轻处罚4.3万元,罚款172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柒万贰仟元整)。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172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柒万贰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358号

联系人:何玉萍

联系电话:0871-68810036  邮编:6504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6日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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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6〕14-04号)、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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