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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113446-202603-527547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6-02-26 09:37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6〕14-05号
文号: 昆生环罚〔2026〕14-05号 关键字: 生态环境,昆明市,裁量,设施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6〕14-05号

发布时间:2026-02-26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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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富民县和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571756620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款庄镇和平村委会和平村

法定代表人:暴学云

案由: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根据生态环境部在强化监督定点帮扶手机APP督办内容为:“该企业磷炉尾气排气筒,二氧化硫频繁出现0值,企业填报原因分析生产投料时片碱过量二氧化硫气体被中和,导致尾气检测不出二氧化硫。可能存在伴热管内出现大量碱性物质,导致无法准确测量二氧化硫。”的环境违法线索,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2日对富民县和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2025年9月22日,你公司黄磷生产线工况正常,锅炉烟气、精制磷烟气、出渣口废气(磷炉渣眼废气)至脱硫塔间弯管与直管连接结合部位管道存在破损情况,现场有烟气正向外环境逸散。该外排烟气为锅炉烟气、精制磷烟气及出渣口废气(磷炉渣眼废气)的混合废气,该混合废气未经过脱硫塔(污染治理设施)、后端污染治理设施及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即从中间工段排放至外环境。

2. 你公司泥磷窑尾气应经水膜除尘、喷淋塔水洗后再经过废气收集管道,共用折流池风机和主管道将烟气引至脱硫塔进行洗涤处理后,进入湿电除尘设施处理后通过35m高的排气筒(DA001)有组织排放。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泥磷窑炉设置有集气罩,但现场泥磷尾气配套的引风机、洗尘泵、1号冷风机、2号冷风机、1号洗磷泵、2号洗磷泵、1号排风扇、2号排风扇均未运行,泥磷窑尾气收集不完全。你公司泥磷窑尾气未经水膜除尘、喷淋塔水洗后再经过废气收集管道,共用折流池风机和主管道将烟气引至脱硫塔进行洗涤处理后,进入湿电除尘设施处理后通过35m高的排气筒(DA001)有组织排放,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7页、公司授权委托人李瑞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7页、公司授权委托人周明刚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5页、公司法定代表人暴学云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7页、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原件1组12张。作出时间:2025年9月22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现场检查时该公司锅炉烟气、精制磷烟气、出渣口废气(磷炉渣眼废气)至脱硫塔间弯管与直管连接结合部位管道存在破损,烟气正向外环境逸散、该公司泥磷尾气配套的引风机、洗尘泵、1号冷风机、2号冷风机、1号洗磷泵、2号洗磷泵、1号排风扇、2号排风扇均未运行的情况。

二、 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作出时间:2025年9月22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度。

三、 富民县和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法人暴学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被委托人李瑞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提取时间:2025年9月22日,提供单位:富民县和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证据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四、 富民县和平化工厂《年产6000t/a黄磷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1份17页、富民县和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6000t/a黄磷技改项目环境后评价报告书》(节选)复印件1份38页、富民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富民县和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6000t/a黄磷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3页,《富民县和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6000t/a黄磷生产装置废气深度治理项目中央大气污染防治环保资金绩效评估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1份81页,富民县和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65页。提取时间:2025年9月22日,提供单位:富民县和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证据证明:富民县和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相关环保手续。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9月30日向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14—15号),对你公司提出整改要求如下:对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2025年10月15日前报送我局。你公司于2025年10月1日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富民县和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整改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6日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已对原先破损管道进行更换,现场无烟气逸散情况,该公司泥磷窑炉设置有集气罩,现场泥磷尾气配套的引风机、洗尘泵、1号冷风机、2号冷风机、1号洗磷泵、2号洗磷泵、1号排风扇、2号排风扇正在运行,现场调阅你公司在线监控运行维护台账,经查,你公司已完成示值误差考核工作,经考核,示值误差在技术规范许可范围内,考核合格。你公司已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14—15号)要求,完成整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025年12月26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5〕14-16号),告知你公司:我局拟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9000元(大写:壹拾万零玖仟元整)。

你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向我局递交了《富民县和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行政处罚的陈述和申辩书》,陈述申辩意见主要情况如下:请求给予从轻处罚。具体事实和理由:2025年9月22日贵局对我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折流池管道破损烟气逸散,是因烟气温度较高导致管道部分损坏,检查发现后我公司就立即停止生产,制止烟气逸散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并组织了设备部制定了方案进行整改。该管道因材料耐性原因破损为非主观故意情况下损坏,鉴于我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整改积极,请求贵局给予从轻处罚、宽大处理。第二,泥磷窑设备设施未正常启用是因为:泥磷窑配套有一台大风机引流收集产生废气,引风机作为二级处理风机依据操作规程负荷较大时才开启。洗尘泵、冷风机、洗磷泵、排风扇属于生产设备,根据工艺需要启动,不涉及烟气处理收集。关于未开启二级引风机导致烟气无法完全收集情况我公司已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罚,并组织了培训教育,我公司保证在今后的环境管理工作中将严格落实环境管理要求,请求贵局给予从轻处罚、宽大处理。恳请贵局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每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企业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第三,我公司在生产期间按时缴纳税费,帮助国家解决社会困难老百姓的就业问题,确保104名职工正常就业的情况下:2020年上缴税收572.43万元,2021年上缴税收1615.7万元,2022年上缴税收1537.61万元,2023年1—10月上缴税收2193.98万元,2024年1—3月上缴税收294.74万元,在艰难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忘回报社会,分别于2019年2月向款庄镇捐资48万元修缮乡镇道路,2022年7月向款庄镇和平村委会捐资10万元解决村民自来水管道架设,2022年向款庄镇捐赠4万元抗疫物资,2023年9月向东村镇捐赠4万元物资、用于帮扶受冰雹灾害的农户。第四,由于我公司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不到位,导致部分员工的环保意识不强,对环保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不够,环境职责落实不到位,导致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我公司一直遵纪守法,本分经营,环境管理职责、制度健全,每年按制定的环境管理计划认真开展相关工作,环境管理手续齐全,因此请贵局给予我公司一次机会,从轻处罚,我公司保证不会再发生此类事件。综上所述:希望贵局理解我公司的陈述申辩,鉴于企业为确保104名职工就业,目前处于亏损经营状态经营困难,无力缴纳高昂的罚款金额,希望贵局理解我公司的陈述申辩,针对我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公司积极整改,现已达标,申请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5〕14-16号)及送达回证、《富民县和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行政处罚的陈述和申辩书》为凭。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核实,结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案审委集体讨论,综合案审会人员意见,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针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所称“管道因材料耐性原因破损”等原因系自身在环保设施日常巡检、维护保养、操作规程制定与执行等方面存在过错,不能免除责任,且未在违法行为发生前自查发现问题,整改的主动性、自觉性不足,反映出环保管理制度流于形式。你公司经营困难、就业贡献等非法定裁量情节,不符合相关条件,且你公司经济承受度等相关情形,已在自由裁量计算中予以考虑。综上,不予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对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4年版)》,关于“(三)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之规定,经自由裁量计算:个性因子: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非工业区),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下,裁量等级1;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行为情形,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停运,裁量等级3;项目环境管理情况,有环评、有验收,裁量等级1。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关于明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相关裁量系数的会议纪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值取0.25,经自由裁量计算109375.00元,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其中“第四条【裁量方式和金额计算】(二)裁量处罚金额计算5.裁量处罚金额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之规定,结合集体讨论意见,我局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109000元(大写:壹拾万零玖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358号

联系人:何玉萍

联系电话:0871-68810036  邮编:6504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6日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6〕14-05号)、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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