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6〕14-06号
当事人:富民志翔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322834657P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小麦竜麦竜箐
法定代表人: 林翔
当事人:富民志翔混凝土有限公司款庄分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MADMB1TQ02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款庄镇徐谷村委会
负责人:李德龙
案由: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案。
2025年10月1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对富民志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富民志翔混凝土有限公司款庄分公司(以下简称“款庄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款庄分公司及李德龙具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款庄分公司2023年7月9日购买二手HZS120型混凝土搅拌站一套,于2024年5月开始建设,至2024年6月中旬投入生产,主要进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销售。对款庄分公司HZS120型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审核,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以下简称“未验先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5月23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5〕14-1号),作出罚款处罚后款庄分公司已停止生产。款庄分公司经处罚后,仍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于2025年8月恢复生产至今。你公司为款庄分公司总公司,李德龙为款庄分公司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工作主管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3页、公司授权委托人李德龙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5页、公司授权委托人许默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3页、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原件1组4张、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视频1份。作出时间:2025年10月14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建设项目“未验先投”的情况。
2. 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作出时间:2025年10月14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度。
3. 富民志翔混凝土有限公司款庄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富民志翔混凝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份、法定代表人林翔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被委托人李德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被委托人许默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富民志翔混凝土有限公司款庄分公司环境管理责任人任命书1份1页。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4日,提供单位:富民志翔混凝土有限公司款庄分公司。证据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4. 富民志翔混凝土有限公司款庄分公司混凝土发货单1份12页。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4日,提供单位:富民志翔混凝土有限公司款庄分公司。证据证明:富民志翔混凝土有限公司款庄分公司“未验先投”的行为。
5.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2页、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原件1组2张。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作出时间:2025年12月2日。证据证明:富民志翔混凝土有限公司款庄分公司履行责改情况。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0月14日,向款庄分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改〔2025〕14-20号),要求:“立即停止生产运行,在未取得环评、环评审批决定、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前不得进行生产,在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款庄分公司于2025年11月25日出具了《关于我站全面停产及后续处置计划的整改报告》,对现有设备切断生产电源并清洗封存,同时对剩余物料进行覆盖,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日对款庄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款庄分公司已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改〔2025〕14-20号)的要求,完成整改。
款庄分公司、李德龙HZS120型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未验先投”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2026年2月4日我局对你公司、款庄分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6〕14-02号),告知你公司、款庄分公司、李德龙:我局拟对你公司、款庄分公司“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7000元(人民币贰拾万零柒仟元整),拟对李德龙“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1000元(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你公司、款庄分公司、李德龙在法定时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6〕14-02号)及送达回证为凭。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关于“(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8.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竣工环保验收或者竣工环保验收不合格, 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之规定,经自由裁量计算:个性因子: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1;排放污染物类型,工业扬尘废气,裁量等级2;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3;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2;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明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相关裁量系数的会议纪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值取0.25,经自由裁量计算分别为207291.67元、51367.19元,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其中“第四条【裁量方式和金额计算】(二)裁量处罚金额计算5.裁量处罚金额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之规定,结合集体讨论意见,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款庄分公司、李德龙“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对你公司、款庄分公司罚款人民币207000元(人民币贰拾万零柒仟元整);
2. 对李德龙罚款人民币51000元(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李德龙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李德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358号
联系人:何玉萍
联系电话:68810036 邮编:6504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