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6〕9-06号
当事人名称:安宁本源经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D15KLB7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冉启勇
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架梁山村
安宁本源经贸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5年12月2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位于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架梁山村的铁矿堆场进行现场检查,该铁矿堆场正在运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铁矿堆场内堆放的铁精粉约1.5万吨,场地积尘较厚,约有4000吨铁精粉为露天堆放未覆盖,露天堆放的铁精粉占地面积约有300m²。该公司存在铁矿堆场堆放铁精粉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2025年12月2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两份、《现场照片》两份及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安宁本源经贸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料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2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安宁本源经贸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安宁本源经贸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安宁本源经贸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2月3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6〕9-09号)、《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个性裁量基准(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的第22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有关裁量基准(个性因子:违法事实:已设置围挡或覆盖,但围挡高度低于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覆盖不严,裁量等级为2;项目地点: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裁量等级为3;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裁量等级为3),并结合共性及修正相关裁量因素(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55。对安宁本源经贸有限公司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安宁本源经贸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安宁本源经贸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昆生环责改〔2025〕9-35号要求改正;
(二)对安宁本源经贸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安宁本源经贸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要求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9-35号)为准。
(二)对安宁本源经贸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安宁本源经贸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对安宁本源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安宁本源经贸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麒腾路安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基地11栋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10办公室)
联系人:康艺婷
电 话:0871-6869588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