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6〕14-07号
当事人:昆明富锦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72672325G
地址:富民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陶兴启
案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超标排污)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2日对昆明富锦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年屠宰联合加工8万吨生态肉食品”项目实施了现场检查,发现昆明富锦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你公司废水总排放口自动监测系统记载,你公司“年屠宰联合加工8万吨生态肉食品”项目排放废水氨氮含量在2025年9月29日、30日,10月1日、5日存在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其中,9月29日氨氮排放日均值为50.556mg/L,超标约12.3%,9月30日排放日均值为59.349mg/L,超标约31.9%,10月1日排放日均值为48.650mg/L,超标约8.1%,10月5日排放日均值为46.987mg/L,超标约4.4%,均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及《排污许可证》排放许可限值(限值为45mg/L),具有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原件2份(询问对象为公司副总经理康健及质检部经理完晓龙)、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原件1组4张(出示执法证件照片1张,现场检查情况3张)。作出时间:2025年10月22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上述证据证明:昆明富锦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 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作出时间:2025年10月22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度。
三、 昆明富锦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人及公司相关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页、法人授权委托书2份2页。提取时间:2025年10月22日,提供单位:昆明富锦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证据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四、 昆明富锦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影响报告表节选1份10页、建设项目环评变动情况说明节选1份6页《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1份3页、昆明富锦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水质在线监测日报表1份6页。提取时间:2025年10月22日,提供单位:昆明富锦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证据证明:昆明富锦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五、 昆明富锦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会计报表1份4页、公司人员花名册1份5页。提取时间:2025年10月22日,提供单位:昆明富锦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证据证明:昆明富锦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为小型企业。
你公司的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0月30日向你公司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改〔2025〕14-17号),要求你公司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污水产生量,降低污水处理设施压力,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同时,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五)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超标因子(1个,1)排放去向或区域(Ⅴ类水体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下,1)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规模化以上养殖企业养殖废水,3)污染物超标倍数(超标10%以上50%以下,2)日排放量(水)(100吨以上(一般排污单位),5);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3次、4),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 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1),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1),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明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相关裁量系数的会议纪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值取0.25。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117075.89元(详见《云南省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
2026年1月6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5〕14-1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5〕14-05号)及送达回证为凭。你公司于2026年1月12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与申辩书,并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
“一、对超标事实的确认与原因说明 :我公司确认,在线监测数据显示废水氨氮指标存在间歇性超标情形2025年9月29日、30日、10月1日及10月5日废水总排口氮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限值(45mg/L)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对应要求,超标幅度依次为12.3%、31.9%、8.1%和4.4%。
超标原因分析:我公司经内部核查认为,本次氨氮超标行为并非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期间恰逢中秋屠宰高峰期,日均屠宰量增大,废水排放量骤增,我公司在事后复盘时,充分意识到这一季节性、行业性因素对污水处理系统的冲击,且在发现后立即采取整改对策,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二、 整改情况与成效说明:在收到贵局下达的《告知书》后,我公司秉持“立行立改、彻底整改”的态度,采取了以下措施:1.即时响应,源头把控:立即调整生产计划,降低生产负荷,从源头上减少废水产生,减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压力。2.全面检修,保障运行:即刻对污水处理设施(包括生化处理系统、加药系统、在线监测设备等)进行全面排查、检修和维护,优化设备运行方式,增加对关键环节的监测频次,并进行人工比对,确保设备稳定运行。3.加强培训,完善制度:组织相关人员重新学习环保法规与操作规程,并进行考核,强化内部管理责任。4.稳定达标,持续优化:整改后在线监测数据显示排放水质已持续稳定达标。我公司承诺将持续加强环保管理,确保长期稳定达标排放。我公司的整改行动迅速、态度积极,并已取得显著成效,符合《告知书》中认定的“立即改正”和“积极配合调查”的情形。
三、 对《告知书》自由裁量的申辩意见:我公司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以下简称《裁量规则》)作出的裁量计算。但经对照《裁量规则》核心条款,逐项核查,认为《告知书》中部分裁量因子的认定未能全面契合本案的客观情节与整改成效,导致最终拟罚金额与违法事实的性质、危害后果及我公司主动纠正的行为不相匹配,有违“过罚相当”原则。恳请结合超标行为的非连续性、整改的及时有效性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具体情形,依法重新核实裁量依据,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考量。
关于“主观过错”和“补救措施”效果的考量:本次氨氮超标主要因市场(季节)因素致使污水处理设施短期、偶发性波动,此次超标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也并非持续性超标。我公司在发现异常情况后,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全面排查故障及检修设备等一系列有效措施,及时制止了超标排放行为的延续,确保未对下游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明显冲击,亦未引发周边水体或土壤环境污染,未产生实际环境危害后果,补救措施已实现“违法状态消除”。
根据《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项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的处罚金额基础上进行减少。鉴于本次超标行为非出于主观故意、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且已迅速整改到位,恳请贵局依据《裁量规则》第八条和第十条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关于“两年内环境违法行为次数”的陈述意见:《告知书》认定“两年内,含本次”次数为3次,裁量等级为4。我公司恳请贵局核实,此前两次违法行为与本次超标行为在性质、成因及整改彻底性上存在显著差异。《裁量规则》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改正情况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防止处罚畸轻畸重。为此,恳请贵局在裁量时,对“次数”的影响权重予以审慎考量,体现“过罚相当、教育为主、惩教结合”的执法原则,避免因历史记录而对本次处罚产生过重的叠加影响。
关于企业规模与承受能力的重申:我公司属于小型企业(相关证据已提供),近年来受市场环境影响,经营面临较大压力。《告知书》已考虑了“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1)”的修正因素,我公司对此表示感谢。恳请贵局在最终裁量时,能充分考虑罚款金额对我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额外负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幅度内,给予从宽处理。
鉴于以上事实与理由,我公司恳请贵局:1.对我公司积极整改、防止损害扩大的行为予以认可;2.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充分考虑我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及上述情节;3.基于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拟作出的罚款金额117,000元进行审慎复核,并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于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2025年8月12 日案审委集体讨论,对于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部分予以采纳。具体如下:
1. 对你公司“主观过错”和“补救措施”效果的陈述予以采纳。鉴于你公司超标发生在屠宰高峰期,与生产负荷增大存在时间关联性,虽不能完全排除管理责任,但与长期、故意偷排、漏排等恶性违法行为在主观过错程度上有所区别,且你公司在发生在线监测数据超标后,采取了降低生产负荷、检修设备、加强管理等整改措施,并在整改后稳定达标排放。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和你公司提交的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你公司在线监测系统正常运行,数据显示无异常。其整改措施及时、有效,排放指标在合理期限内恢复正常且未再发生类似违法。符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中第八条“【从轻或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情形,建议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
2. 对于你公司“两年内环境违法行为次数”的陈述等不予采纳。你公司两年内环境违法行为次数是客观事实,与每次违法的性质、成因差异无关,体现的是整体守法记录和违法频次,用以评估该公司的守法情况和日常管理的稳定性,因此该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3. 对于你公司“企业规模与承受能力”的陈述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属于小型企业,经营面临较大压力等理由不是法律层面的免责事由,且你公司经济承受度等相关情形,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关于“(五)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之规定已经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鉴于你公司超标发生在屠宰高峰期,与生产负荷增大存在时间关联性,虽不能完全排除管理责任,但与长期、故意偷排、漏排等恶性违法行为在主观过错程度上有所区别,且你公司在发生在线监测数据超标后,采取了降低生产负荷、检修设备、加强管理等整改措施,并在整改后稳定达标排放。符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综合案审会人员意见,决定:对你公司“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在计算处罚金额(人民币117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元整))的基础上减少13%进行处罚,罚款10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零壹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委托富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何玉萍
联系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358号
联系电话:0871-68812369 邮编:6504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5日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6〕14- 号)、信用修复告知书 |
受送达人名称 或姓名 | 昆明富锦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
送 达 地 点 | |
送 达 方 式 | 直接送达( ) 留置送达( ) 邮寄送达( ) 公告送达( ) |
收件人签字 (或盖章) 及收件日期 | (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 年 月 日 |
送达人签字 | |
送达机关盖章 | 2026 年2月 日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