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6〕11-05号
单位: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753573495C
法定代表人:陈庆敏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塘子镇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群众反映:“寻甸县金所街道泽铁村委会麦冲箐村有一过磅房附近疑似有大量磷石膏渣堆存”。经核查,群众反映属实,对磷石膏渣溯源后发现现场堆存的磷石膏渣来自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2025年10月2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据此到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即“你公司”)进行调查核实,检查发现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未全面核实玉溪郸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是否有直接处置利用磷石膏渣的资格和技术能力的情况下,与玉溪郸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磷石膏综合利用补贴协议》,并将14374.64吨磷石膏渣交由玉溪郸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利用。
以上事实,证据有:
1. 2025年10月2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4页。证明内容:你公司在未全面核实玉溪郸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是否有直接处置利用磷石膏渣的资格和技术能力的情况下,与玉溪郸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签订《磷石膏综合利用补贴协议》,并将14374.64吨磷石膏渣交由玉溪郸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利用;
2. 2025年10月28日对庄海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2025年10月30日对铁朝文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内容:你公司在未全面核实玉溪郸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是否有直接处置利用磷石膏渣的资格和技术能力的情况下,与玉溪郸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签订《磷石膏综合利用补贴协议》,并将14374.64吨磷石膏渣交由玉溪郸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利用;
3. 2025年10月28日现场拍摄照片1份。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向公司现场负责人庄海出示执法证件;
4. 庄海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铁朝文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被询问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5. 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陈庆敏身份证复印件1份、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你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基本信息、你公司磷石膏为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6. 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与玉溪郸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磷石膏综合利用补贴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你公司在未全面核实玉溪郸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是否有直接处置利用磷石膏渣的资格和技术能力的情况下,与玉溪郸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签订《磷石膏综合利用补贴协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三十七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10日作出《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6〕11-05号),并于同日向你公司送达,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局提交《关于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减轻行政处罚的请求》,在申请书中你公司陈述:
由于公司运营部专业性不足,对磷石膏相关政策不了解,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存在漏洞,未检查对方是否具有专业处理处置磷石膏的能力,让对方钻了空子,公司从2025年9月30日起对磷石膏处置部门进行了优化调整,明确磷石膏处置由总经理直管,安环部负责磷石膏渣处置利用相关工作。
鉴于公司在磷石膏处置过程中虽未尽到资质审查不到位的职责,但在运输监管过程中及时发现和制止玉溪郸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的违法处置磷石膏的行为,并及时将违规倾倒的磷石膏清理,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后果,请求对公司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针对你公司在未全面核实玉溪郸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是否有直接处置利用磷石膏渣的资格和技术能力的情况下,与玉溪郸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签订《磷石膏综合利用补贴协议》并将14374.64吨磷石膏渣交由玉溪郸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利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八)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9.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关于行政处罚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的意见》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所处区域为一般管控单元,C=0.25。个性裁量基准:工业固体废物类别: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为5;运输、利用、处置量:20吨以上,裁量等级为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基准: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应对你公司处罚款117000元。
经2026年3月3日召开集体案件讨论会议研究,在核算处罚金额上,一方面修正裁量基准中改正态度的选择上已作考量;另一方面考虑到考虑到你公司整改及时,清理及时,造成的环境影响未进一步扩大,再加上经济不景气,企业生存不易,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的整改情况,同时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第八条“【从轻或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 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万元)。
三、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寻甸县仁德街道文苑路17号
联系部门: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电话:0871-6266693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