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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113446-202603-527527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6-03-17 18:41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6〕11-03号
文号: 昆生环罚〔2026〕11-03号 关键字: 检验,机动车,排放,生态环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6〕11-03号

发布时间:2026-03-17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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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昆明众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MA7MAYRW0D

法定代表人:严锋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倘甸镇邓家村113号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上级交办的“2025年全省检验机构‘双随机’监督抽查”相关问题线索,2025年12月1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昆明众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即“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4月27日至2025年6月18日期间,有4辆燃油机动车在你公司进行尾气检测过程中有明显可见烟度,但你公司仍出具了检验(测)报告,判定排放检验合格。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2025年12月1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证明内容:在2025年4月27日至2025年6月18日期间,有4辆燃油机动车在尾气检测过程中有明显可见烟度,但你公司仍出具了检验(测)报告,判定排放检验合格;

2. 2025年12月11日对严锋、朱朝飞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内容:在2025年4月27日至2025年6月18日期间,有4辆燃油机动车在尾气检测过程中有明显可见烟度,但你公司仍出具了检验(测)报告,判定排放检验合格;

3. 2025年12月11日你公司提供的《昆明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4份,共8页。证明内容:在2025年4月27日至2025年6月18日期间,有4辆燃油机动车在尾气检测过程中有明显可见烟度,但你公司仍出具了检验(测)报告,判定排放检验合格;

4. 2025年12月11日你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据》4份。证明内容:在2025年4月27日至2025年6月18日期间,有4辆燃油机动车在尾气检测过程中有明显可见烟度,你公司出具了检验(测)报告,并收取费用共1520元。

5. 2025年12月11日现场拍摄照片共6张、现场调取监控视频4份。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向你公司相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你公司安全检测、环保检测没有分开收费、公示;在2025年4月27日至2025年6月18日期间,有4辆燃油机动车在尾气检测过程中有明显可见烟度,你公司出具了检验(测)报告,判定排放检验合格;

6. 2025年12月11日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共2份;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你公司的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及被询问人的基本信息。

2025年4月27日至2025年6月18日期间,有4辆燃油机动车在你公司进行尾气检测,检测过程中有明显可见烟度,但你公司仍出具了检验(测)报告,并判定排放检验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9日作出《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6〕11-01号),并于同年1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局提交《减轻处罚申请书》,在申请书中你公司称:公司在“双随机”检查发现问题后,已深刻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立即对发现问题组织公司全体人员开会研究,寻找问题出现原因,并积极做出整改,对各岗位人员加强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同时已对4辆黑烟车过检的检验员等做出取消年终奖金和本年度年休假的处理,在后期业务处理过程中会严格把关,认真仔细分析数据以及观看监测视频,杜绝不符合标准规定车辆过检,若下一步再有违反,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公司地处寻甸县倘甸镇,是一家设立在乡镇上的机动车检测机构,且本乡镇已有3家机动车检测机构,乡镇车辆少,业务量少。公司除正常发放员工工资外,还出资为员工全额购买保险,只为解决当地一些人员就业,为当地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公司场地也为租用,公司经营现状十分困难。特提出申请,希望领导能综合考虑公司积极配合检查,以及发现问题后整改,且公司目前的困难经营现状,对公司处罚进行适当的减免和帮扶。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针对2025年4月27日至2025年6月18日期间,有4辆燃油机动车在你公司进行尾气检测,检测过程中有明显可见烟度,但你公司仍出具了检验(测)报告,并判定排放检验合格的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0.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关于行政处罚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的意见》你公司所处区域为一般管控单元,C=0.25。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5辆以下,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基准: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应对你公司处罚款100000元。

你公司已积极完成整改,为优化营商环境,我局持包容审慎的精神,对企业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在企业积极改正,在消除违法后果和影响的前提下,同时目前已对案件启动生态损害赔偿,在企业愿意对造成的环境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便函〔2025〕558号)减轻处罚清单中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培训责任的,对企业的违法行为予以酌情考虑,应当给企业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4年版)》(昆生环规〔2024〕1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从轻或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

经2026年1月28日召开集体案件讨论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综上,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伍佰贰拾元整(1520元);共计8.152万元。

三、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寻甸县仁德街道文苑路17号

联系部门: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人:马理博

电话:0871-6266693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