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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113446-202604-529056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6-03-17 09:43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6〕11-07号
文号: 昆生环罚〔2026〕11-07号 关键字: 排放,裁量,生态环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6〕11-07号

发布时间:2026-03-17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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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澳力洁(昆明)洗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MAE4AW1Q7P

法定代表人:张春生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办事处易天线小功山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仁德街道办事处关于协助处置澳力洁(昆明)洗涤有限公司举报件的函》(仁街函〔2025〕22号),2025年12月1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澳力洁(昆明)洗涤有限公司(即“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开展了执法监测。

2025年12月2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寻环监报〔2025〕57号),并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锅炉烟囱烟尘(颗粒物)排放浓度为84.5毫克/立方米,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燃气锅炉”(≤20毫克/立方米)3.225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寻环监报〔2025〕057号)。证明内容:你公司锅炉烟囱废气排放口烟尘(颗粒物)排放浓度为84.5毫克/立方米,超《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3.225倍。

2. 2025年12月24日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2025年

12月1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向你公司相关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监测站对你公司锅炉烟囱废气排放口开展执法监测。

3. 2025年12月18日、2025年12月24对澳力洁(昆明)洗涤有限公司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2025年12月24日对澳力洁(昆明)洗涤有限公司张春生、马舜聪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内容:你公司锅炉烟囱废气排放口烟尘(颗粒物)排放浓度为84.5毫克/立方米,超《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3.225倍。

4. 2025年12月24日澳力洁(昆明)洗涤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页。证明内容:你公司锅炉烟囱废气排放口烟尘(颗粒物)排放浓度为84.5毫克/立方米,超《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3.225倍。

5. 2025年12月24日澳力洁(昆明)洗涤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张春生身份证复印件1份、马舜聪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你公司及法人相关信息。

你公司窑烟囱锅炉烟囱排放废气烟尘(颗粒物)排放浓度监测数据超过许可排放标准(20毫克/立方米)3.225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10日作出《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6〕11-03号),并于同日向你公司送达,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局提交《请求免予或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在申请书中你公司陈述:

(一)公司在超标事件发生后,已立即排查并整改:

1. 超标原因查明。公司于2025年12月19日立即请经紧急排查,本次超标主要原因1烟囱底部3米固定支撑和上面排烟口相通,导致下面颗粒物沉积,原因2部分配套的袋式除尘器布袋老化,未能及时发现更换所致。此情况属偶发性问题,非主观故意违法。

2. 停机检查与维修。已于2025年12月19日停产安排对涉事蒸汽发生器进行全面检查,对配套的除尘系统进行全面解体检查。重点检查了水墨除尘和布袋除尘,发现布袋老化,并更换了所有滤袋,修复了清灰不畅的问题。同时加强燃料管控,及时和生物质颗粒供应商沟通,更换更优质的物料,确保燃料品质符合设计要求,对灰分、水分超标的燃料进行隔离或拒收。强化操作培训,对当班及相关操作人员进行了紧急培训,重申操作规程和巡检要点,强调排放控制的重要性。

3. 中期整改计划。根据本次排查结果和设备评估报告,已制定详细的除尘系统维护或升级方案。更换全部滤袋、升级清灰控制系统,对于原来水墨除尘改造,加装4条喷淋水幕,以全面提升除尘效率。烟囱下面开孔,在停机时及时清理沉灰,在启动时关闭,确保密封性。已于2025年12月26日完成改造升级。

4. 长期预防措施。持续培训与考核,定期组织环保法规、设备操作和维护技能的培训与考核,提升全员环保意识和技能水平。考虑技术升级,评估更高效、稳定的除尘技术(如电袋复合除尘、高效湿法脱硫除尘一体化等),作为未来进一步降低排放、提升可靠性的技术储备。

(二)整改效果验证与承诺

整改完成后,我单位于2025年12月23日委托具有CMA资质的云南鼎祺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公司进行了复测。根据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 YNDQ-HJ-202512878),颗粒物排放浓度已稳定降至12.7mg/m3。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该报告随本申请一并附上。

(三)未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后果

本次超标事件持续时间短,自发现问题后,我们立即于2025年19日就停业。在整改期间没有继续营业。我公司厂房位置,位于荒山旁边,周边没有居民,并且于2025年12月31日恢复生产后未接到任何居民或单位关于烟尘污染的投诉,也未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造成可监测到的不利影响。  

(四)申请免予处罚的法律与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我公司本次违法行为,符合上述“初次、轻微、及时改正、无危害后果”的法定情形。具体表现为:超标项目(颗粒物一项)单一、属首次发生、已投入资源彻底消除隐患、复测已达标、未造成实际损害。如果停产搬厂满足免除行政处罚条例,我们公司自愿停产搬离。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针对你公司窑烟囱锅炉烟囱排放废气烟尘(颗粒物)排放浓度监测数据超过许可排放标准(20毫克/立方米)3.225倍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五)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1.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根据澳力洁(昆明)洗涤有限公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所处区域为一般管控单元,C=0.25。个性裁量基准:小时烟气流量(气):1000标立以上1万标立以下,裁量等级为2;超标因子:1个,裁量等级为1;污染物超标倍数:超标200%以上,裁量等级为5;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下,裁量等级为1;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裁量等级为2;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基准: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应对你公司处罚款124000元。

经2026年3月3日召开集体案件讨论会议研究,你公司提出行为符合“初次、轻微、及时改正、无危害后果”,申请不予行政处罚,我局不予认可。2025年12月8日群众投诉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刺鼻性有害气体,污水横流,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接到举报后仁德街道生态环境岗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排查,发现你公司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烟囱有大量黑色烟尘排出并有刺鼻气味产生,已经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不符合轻微、无危害后果的要求。

在核算处罚金额上,一方面修正裁量基准中改正态度的选择上已作考量;另一方面考虑到你公司为初次违法,且整改及时,造成的环境影响未进一步扩大,再加上经济不景气,企业生存不易,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的整改情况,同时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第八条“【从轻或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 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万元)。

三、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寻甸县仁德街道文苑路17号

联系部门: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电话:0871-62666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