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6〕11-06号
单位:昆明东山水泥生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6930989431
法定代表人:迟贵生
地址:昆明市寻甸县羊街镇新街村委会东山厂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1月5日,根据生态环境部25020轮次远程线索核查推送线索,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昆明东山水泥生产有限公司(即“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回转窑(窑尾废气)(DA019)配套的烟气自动监控系统颗粒物监测数据未按规范要求计算为标况浓度值,导致颗粒物监测数据失真,其自动监控系统监测数据直传数据采集仪,调阅数采仪参数发现颗粒物监测数据公式计算显示为不启用状态,上传颗粒物监测数据为实测监测数据11.213mg/m³,现场检查时烟气温度105.562℃,烟气湿度14.022%,烟气压力-0.435kpa,窑尾排放口自动监测系统设置当地大气压力为80.8kpa。经人工换算颗粒物标况浓度值为22.808mg/m³,虽未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30mg/Nm³),但上述行为致使实际上传颗粒物监测数据与应上传标况浓度值偏差-103.41%,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2017中附录B.4.1的相关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 2026年1月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4页。证明内容:昆明东山水泥生产有限公司窑尾排放口自动监测系统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2017中附录B.4.1相关要求;
2. 2026年1月5日对李轩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6页、2026年1月5日对王云峰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内容:昆明东山水泥生产有限公司窑尾排放口自动监测系统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2017中附录B.4.1相关要求;
3. 2026年1月5日现场拍摄照片9份。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向昆明东山水泥生产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昆明东山水泥生产有限公司窑尾排放口自动监测系统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2017中附录B.4.1相关要求;
4. 2026年1月5日昆明东山水泥生产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迟贵生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司安环部综合办事员王云峰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昆明东山水泥生产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昆明东山水泥生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基本信息;昆明东山水泥生产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5. 2026年1月5日昆明东山水泥生产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1份共22页、公司窑尾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控系统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共4页、公司烟气在线监控系统运维《合同书》复印件1份共7页。证明内容:昆明东山水泥生产有限公司窑尾排放口自动监测系统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2017中附录B.4.1相关要求。
6. 2026年1月5日昆明东山水泥生产有限公司提供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昆明东山水泥生产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季度有效传输率为99.77%。
你公司窑尾排放口(DA019)自动监测系统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2017中附录B.4.1相关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24日作出《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6〕11-04号),并于同日向你公司送达,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针对昆明东山水泥生产有限公司窑尾排放口(DA019)自动监测系统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2017中附录B.4.1相关要求的违法行为,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3.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关于行政处罚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的意见》昆明东山水泥生产有限公司所处区域为一般管控单元,C=0.25。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使用、运维等不符合技术规范,裁量等级为3;废气类别: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裁量等级为3;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基准: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其他未适用因子说明: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进行了手工折算,未开展人工监测,故不考虑“监测数据误差”因子;经查,你公司2025年第四季度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为99.77%,故不考虑“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因子。)应对你公司处罚款27000元。
经2026年3月3日召开集体案件讨论会议研究,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处罚款贰万柒仟元整(2.7万元)。
三、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寻甸县仁德街道文苑路17号
联系部门: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电话:0871-6266693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7日

